V观财报|开滦股份董秘被河北证监局监管谈话

查股网  2023-11-14 15:07  开滦股份(600997)个股分析

  中新经纬11月14日电 因开滦集团对开滦股份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开滦股份及开滦集团被河北证监局警示。开滦股份董秘兼财务总监张嘉颖被监管谈话。

来源: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官网

  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官网显示,2021年及2022年,开滦股份子公司在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开滦集团”)煤炭采购交易过程中,存在超出合同额度支付煤炭款项情况,形成开滦集团对开滦股份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其中,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占用资金1.95亿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5%,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1%,上述资金于2021年10月29日归还完毕。2022年1月20日至1月29日期间占用资金4.45亿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6%,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0%,上述资金于2022年1月30日归还完毕。开滦股份将上述行为认定为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未及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河北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九项、第二十六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开滦股份及开滦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张嘉颖作为开滦股份的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未能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张嘉颖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资料显示,开滦股份主要业务包括煤炭开采、原煤洗选加工、炼焦及煤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主要产品有洗精煤、冶金焦炭、纯苯、甲醇、聚甲醛、己二酸及焦化副产品及其衍生品等。

  业绩方面,开滦股份日前发布三季报,公司前三季度营收约170.4亿元,同比减少13.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9.9亿元,同比减少45.62%。

  二级市场方面,开滦股份14日跌0.44%,总市值约107亿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