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股份披露投资者诉讼一审判决 需承担连带责任

查股网  2024-09-04 21:28  文峰股份(601010)个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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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晚间文峰股份(601010)公告,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南京中院就原告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徐翔、徐长江赔偿合计损失110.26万元,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判决驳回了其中两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称其购买文峰股份股票存在损失,该损失系徐翔与文峰股份时任董事长徐长江合谋,实施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所致,文峰股份在此期间配合发布相关信息,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应当依法对其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金额合计119.69万元。

4日,证券时报记者从该案原告之一代理律师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处也获悉,其9月3日接到落款日期为2024年8月30日的民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次选定的示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徐翔、徐长江应向四名原告分别赔偿5.38万元、85.97万元、18.28万元和6332.92元。

判决书显示,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2月,徐翔得知徐长江欲减持其控股的文峰集团、新有斐大酒店持有的文峰股份股票,双方多次合谋后商定:由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价并接盘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徐长江将部分文峰股份股权转让给徐翔,控制文峰股份发布股权转让、“高送转”等信息,共同拉升股价实现高位减持套现,减持底价14元/股,超出部分五五分成。

2015年4月7日至5月13日,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大量减持文峰股份股票,徐翔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接盘后在二级市场全部抛售。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5月13日,徐翔使用16个证券账户通过竞价交易连续买卖文峰股份股票。最终经认定,徐翔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买卖文峰股份股票获利4.54亿元。徐长江减持后,按照约定应分给徐翔10余亿元,尚未支付。而徐长江减持套现67.62亿元,盈利51.49亿元,违法所得34.08亿元(包括按照约定应分给徐翔10余亿元)。徐翔、徐长江2017年均被判决操纵证券市场罪,文峰股份也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对于本案,文峰股份在公告称,案件尚处一审判决阶段,案件当事双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上诉。文峰股份将提起上诉,案件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