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操纵股价获利近40亿,徐翔与文峰股份原董事长等被判赔110万
从立案受理至今,历经3年多时间,徐翔、文峰股份(601010.SH)及其董事长徐长江,被起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最近有了突破性进展,投资者在一审中获得胜诉。
据第一财经了解,此次一审判决采取示范判决模式,涉及四名原告投资者,法院判决徐翔、徐长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四原告赔偿共计约110.26万元,文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
谈起此次案件的最大难点,原告代理律师之一的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告诉第一财经,主要难在投资者主张的损失,与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文峰股份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判决书,最终法院依据刑事判决认定的结论等相关事实和相关法规,作出了一审判决。9月4日,文峰股份证券部工作人员回应媒体称,承担的经济责任有限,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公司有权向徐翔、徐长江索赔。目前,公司没有接到需要对外公告的通知,后续如果达到信披要求,会及时公告。
在许峰看来,后续判决生效后,预计文峰股份投资者发起的类似案件会批量推进,因为还有大部分同类案件在法院等待或者观望中。
案件存四大争议焦点
此次文峰股份投资者起诉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源于2017年的两个刑事判决。
2017年1月22日,青岛中院作出(2016)02初148号刑事判决,徐翔犯操纵证券市场罪。不久后的2017年4月27日,青岛中院又作出(2017)02刑初20号刑事判决,徐长江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这两个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违法事实在于,2014年10月至12月,徐翔得知时任文峰公司董事长徐长江欲减持其持有的文峰股份股票,双方经多次合谋后商定:由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价并接盘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部分文峰股份股票,徐长江转让部分股票后,控制文峰股份尽快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发布股权转让、高送转等利好信息,徐长江则通过二级市场连续买卖,控制文峰股份股价和交易量,以达到共同拉升股价、实现高位减持的目的。
2015年4月7日至5月13日,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文峰股份约4.54亿股,徐翔使用他人账户接盘后,又在二级市场全部抛售。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5月13日,徐长江使用陈赛静等16个账户,通过竞价交易连续买卖文峰股份,累计买卖2274.78万股。
根据刑事判决,徐翔买卖文峰股份获利4.54亿元,徐长江违法所得则达34.07亿元(其中包含徐长江未如约支付给徐翔的10亿元分成款)。
根据上述刑事判决,文峰股份投资者对徐翔、文峰股份等发起民事索赔。许峰告诉记者,这个案件历时较长,期间还换过法院。他在2018年便代理了相关案件,但当时没有投资者获得胜诉的判决先例。
根据一审判决书,案件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2年3月1日、2024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四原告和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翔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是否存在投资者主张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应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二是投资者主张的损失与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是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期间应如何认定;四是投资者的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其中,文峰股份是否应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是一大争议难点。法院认为,文峰股份应当就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文峰股份在未经董事会集体决策的情况下,受徐长江控制、指使,发布利好消息,其内控制度失灵,导致在徐翔、徐长江要求的时间节点,配合发布对其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未能有效平等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利,文峰股份对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
关于投资者的损失与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在徐翔、徐长江合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期间,文峰股份股价的异常波动,系因徐长江指使文峰股份发布相关利好信息,以及徐翔控制的账户组连续买卖等行为共同作用而产生,投资者受证券欺诈行为的影响。
对于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期间认定问题,一审判决书认定,投资者在操纵行为开始日2014年12月23日至影响消除日2015年5月27日期间,交易文峰股份股票的行为与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有望带来示范效应
此次案件是文峰股份投资者起诉徐翔等操纵市场索赔案首次一审胜诉。在业内看来,若后续判决生效,未来文峰股份投资者会有更多同类型的案件推进。
“此前曾向法院提交过操纵索赔起诉材料的其他案件尚需继续等待。不管是此次民事判决,还是此前作为证据的刑事判决,相关内容均应以判决书为准。”许峰称。
对于案件一审胜诉可能带来的影响,许峰认为,一方面,此次投资者诉徐翔等操纵市场索赔案的民事判决,体现了法院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对于打击操纵市场违法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培育投资者信心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可能会对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起到一定的参考和促进作用,如果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出台,未来投资者发起的这类索赔会越来越多。”许峰称。
按照证券法对投资者发起操纵证券市场民事索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投资者发起操纵市场索赔不是一定需要司法解释才能推进,不过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举证难等问题,目前操纵市场索赔案整体并不多。
最早是2021年,由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二审获得胜诉,原恒康医疗大股东阙文斌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股价之实最终落败,从而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
再到2022年,投资者诉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胜诉。上海金融法院判令鲜言赔偿投资者损失共计470万余元。
近期,福建省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审结生效。根据公开消息,福州中院对8名证券投资者起诉王某某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经公告送达后生效,王某某被判令向8名原告赔偿损失共计65万余元。
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许峰认为,近年证监会也查处了涉及森源电气、劲拓股份等股票的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并已依法作出处罚,相关受损投资者若因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而受损,也可依法发起索赔。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