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操纵股票交易手法曝光!徐翔等被判赔偿文峰股份投资者110万
文峰股份(601010)投资者诉徐翔、文峰股份等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日前出炉。
文峰股份(601010)投资者诉徐翔、文峰股份等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日前出炉。
经过多次庭审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次选定的示范案件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共同实施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应当共同对投资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时任董事长)向原告投资者赔偿经过指定机构核算的损失合计110.26万元,被告文峰股份对被告徐翔、徐长江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
9月4日晚,文峰股份披露,该案尚处一审判决阶段,案件当事双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上诉。文峰股份将提起上诉,案件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审判决书显示,徐翔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徐翔、徐长江合谋操纵文峰股份股票交易
在此之前,徐翔、徐长江已因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被刑事处罚。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书显示,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5年,徐翔成立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熙公司”)、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等多家有限责任公司及合伙企业,管理、控制泽熙产品,上述公司均主要从事证券市场投资。期间,徐翔借用他人名义开设证券账户,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交易或者要求他人按其指令进行证券交易。徐翔实际控制139个证券账户(涉及76个自然人和1个合伙企业)。
2014年10月至12月,徐翔得知时任文峰股份董事长徐长江欲减持其控股的文峰集团、新有斐大酒店持有的文峰股份股票,双方经多次合谋后商定:由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价并接盘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徐长江将部分文峰股份股权转让给徐翔,控制文峰股份发布股权转让、“高送转”等信息,共同拉升股价以实现高位减持套现目的;减持底价每股14元,超出部分五五分成。
根据约定,2014年12月20日,徐翔以其母亲郑素贞的名义与文峰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购买该集团持有的文峰股份14.88%的股权。徐长江控制文峰股份于2014年12月23日发布《关于股东股权协议转让暨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将14.88%的股权转让给郑素贞;2015年2月28日发布《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并派发现金红利3.6元的利润分配预案;同时披露与郑素贞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和过户登记事项的信息。
2015年4月7日至5月13日,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文峰股份股票453977700股,徐翔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接盘后在二级市场全部抛售。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5月13日,徐翔使用陈赛静等16个证券账户通过竞价交易连续买卖文峰股份股票,累计买入卖出22748032股。
期间,文峰股份共有93个交易日,账户组在其中40个交易日有成交,占比43.01%。在股权转让公告发布后的一段时间内,徐翔控制的账户组买入量明显放大,并在《2014年年度报告》发布后卖出,在承接徐长江大宗交易坚持过程中也存在买入行为。文峰股份涨幅256.11%,同期上证综指涨幅44.29%,偏离211.82个百分点;商业贸易指数累计涨幅80.95%,偏离175.16个百分点;该股换手率345.13%,此前同时段换手率为115.18%,增加229.95个百分点。
徐翔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买卖文峰股份股票获利共计4.54亿元。徐长江通过减持套现67.61亿元,盈利51.49亿元,缴纳税款17.41亿元,违法所得34.08亿元(其中包含按照约定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给徐翔的分成款10余亿元)。
2017年1月、4月,青岛中院分别作出(2016)鲁02刑初148号、(2017)鲁02刑初20号刑事判决,判决徐翔、徐长江犯操纵证券市场罪,两项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中院认为,徐翔、徐长江共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相关事实已在生效刑事判决中予以认定。据此,徐翔、徐长江互相配合操纵文峰股份股价,共同实施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应对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文峰股份存在过错
关于文峰股份的法律责任,南京中院一审认定,文峰股份应当就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在徐翔、徐长江通过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等手段互相配合在证券交易市场操纵文峰股份股价的同时,文峰股份按照其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徐长江指示,以公司名义在证券交易市场择机发布股权转让、“高送转”等利好消息,其行为系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徐翔、徐长江得以通过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实现非法获利目的的重要因素,文峰股份的行为与徐翔、徐长江的行为相互结合,客观上共同导致了投资者损失的产生。
其次,文峰股份对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文峰股份在未经董事会集体决策的情况下,受徐长江控制、指使,发布利好消息,其内部控制制度失灵导致在徐翔、徐长江要求的时间节点配合发布对其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未能有效平等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利。
南京中院指出,文峰股份、徐翔、徐长江应当共同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徐翔、徐长江系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首恶”,应系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最终责任承担主体。文峰股份在向投资者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
9月4日晚,文峰股份披露,该案尚处一审判决阶段,案件当事双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上诉。文峰股份将提起上诉,案件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据该案一名原告的代理律师、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介绍,南京中院作出的是一审判决,此外此次一审判决采取示范判决模式,涉及四名原告投资者,此前曾向法院提交过操纵索赔起诉材料的其他案件尚需继续等待。
许峰提示,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近年证监会也查处了涉及森源电气、劲拓股份等股票的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并已依法作出处罚,相关受损投资者如果因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而受损,亦可依法发起索赔。
在许峰看来,此次投资者诉徐翔等操纵市场索赔案的民事判决,体现了法院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对于打击操纵市场违法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培育投资者信心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