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国开证券共4保代收监管措施 均华钰矿业项目

http://ddx.gubit.cn  2023-04-07 16:17  华钰矿业(601020)公司分析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7日讯昨日,证监会西藏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号)显示,经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600030.SH)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601020.SH)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至2018年6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开展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一是中信证券项目组于2017年5月10日对华钰矿业开展定期现场检查,中信证券在检查报告中未对华钰矿业2017年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恰当的核查意见。同时,工作底稿中未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的支撑材料,未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结论形成证据支撑。二是2018年4月20日,中信证券项目组开展了专项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未对华钰矿业关联交易制度执行、内部控制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履行审慎核查程序。

  二、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中信证券项目组在持续督导期间,未针对销售收入增长及主要客户结构变化进行必要的关注,未对华钰矿业2017年销售收入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未对主要客户结构变化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履行进一步核查程序。

  中信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工作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六十六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中信证券及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证监会西藏监管局网站于同日公布的《关于对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敏、田建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10号)显示,经查,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作为华钰矿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在2018年至2019年7月保荐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主要客户背景调查不到位。未见相关背景调查工作底稿,未发现西藏开恒实业有限公司、西藏诚康物资有限公司与华钰矿业大股东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在2016年工商年报信息中预留电话、电子邮箱相同等情况。

  二、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主要客户访谈流于形式,未对客户进行实地走访。二是对主要客户访谈抽样选取不合理,抽取访谈客户采取简单随机方法,未充分考虑客户重要性水平。

  三、未对函证程序保持必要的控制。工作底稿中仅保留回函结果,未见对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函证过程进行控制的相关记录文件,未留存回函快递运单。

  四、对应收账款增长原因核查不充分。未对客户授信额度变化进行详细分析,也未向华钰矿业核实相关原因。

  国开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胡敏、田建桥作为华钰矿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国开证券及胡敏、田建桥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请于2023年4月20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西藏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中信证券官网显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200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2011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是中国第一家A+H股上市的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业务范围涵盖证券、基金、期货、外汇和大宗商品等多个领域。目前拥有7家主要一级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遍布全球13个国家,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和网点400余家。

  国开证券官网显示,国开证券是由国家开发银行直接控股的证券公司,是开发银行在收购原航空证券全部股权基础上增资更名而来。2010年8月25日,国开证券正式成立。2017年9月25日,国开证券正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5亿元。国开证券总部位于北京,在江苏、湖南、重庆、云南等省市设有23家分公司;在北京、上海、深圳、天津、河北等省市设有10家证券营业部;并设有1家控股基金子公司-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华钰矿业官网显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金5.55亿元。下设3个分公司、8个子公司和2个跨国合资公司。主要从事固体矿产勘察和铅、锌、铜、锑、金、银等有色金属的开采、加工、销售以及贸易业务。2016年3月16日,华钰矿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华钰矿业,股票代码:601020),是西藏自治区第13家上市公司。

  华钰矿业2016年3月2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显示,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徐欣、宋永新。

  华钰矿业2019年7月8日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显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胡敏、田建桥。

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六十六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9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

  经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至2018年6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开展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一是中信证券项目组于2017年5月10日对华钰矿业开展定期现场检查,中信证券在检查报告中未对华钰矿业2017年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恰当的核查意见。同时,工作底稿中未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的支撑材料,未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结论形成证据支撑。二是2018年4月20日,中信证券项目组开展了专项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未对华钰矿业关联交易制度执行、内部控制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履行审慎核查程序。

  二、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中信证券项目组在持续督导期间,未针对销售收入增长及主要客户结构变化进行必要的关注,未对华钰矿业2017年销售收入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未对主要客户结构变化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履行进一步核查程序。

  中信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工作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六十六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信证券及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3年4月4日

  关于对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敏、田建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23〕10号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敏、田建桥:

  经查,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在2018年至2019年7月保荐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主要客户背景调查不到位。未见相关背景调查工作底稿,未发现西藏开恒实业有限公司、西藏诚康物资有限公司与华钰矿业大股东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在2016年工商年报信息中预留电话、电子邮箱相同等情况。

  二、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主要客户访谈流于形式,未对客户进行实地走访。二是对主要客户访谈抽样选取不合理,抽取访谈客户采取简单随机方法,未充分考虑客户重要性水平。

  三、未对函证程序保持必要的控制。工作底稿中仅保留回函结果,未见对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函证过程进行控制的相关记录文件,未留存回函快递运单。

  四、对应收账款增长原因核查不充分。未对客户授信额度变化进行详细分析,也未向华钰矿业核实相关原因。

  国开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胡敏、田建桥作为华钰矿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国开证券及胡敏、田建桥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请于2023年4月20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西藏证监局(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环岛南路7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