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中信建投!5名保代!因IPO企业,其中2名保代被暂停保荐资格3年!
2024-08-30广东证监局:
1、关于对刘XX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2024〕136号〔2024〕136号
你作为保荐代表人,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我局决定:认定你(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80404xxxx)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2、2024-08-30关于对李X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135号〔2024〕135号
你作为项目质控责任人,是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于2024年9月3日15时0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大厦15楼)接受监管谈话。
3、关于对董XX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134号〔2024〕134号
你作为保荐代表人,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我局决定:认定你(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419820522xxxx)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4、关于对张X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133号〔2024〕133号
你作为时任分管投行委委员、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于2024年9月3日15时0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大厦15楼)接受监管谈话。
5、关于对邱XX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2024〕132号〔2024〕132号
你作为项目内核责任人,是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于2024年9月3日15时0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大厦15楼)接受监管谈话。
证监会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紫晶存储案投资者损失得到及时高效赔偿
日期:2024-08-30 来源:证监会
2023年12月29日,中国证监会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涉嫌未勤勉尽责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等4家中介机构(以下合称4家中介机构)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证监承诺公告〔2023〕1号、2号、3号、4号)。根据协议,4家中介机构共计交纳约12.75亿元承诺金,除了前期先行赔付的约10.86亿元投资者损失以外,还需向承诺金管理机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交纳约1.89亿元承诺金,其中包括尚未支付的约1179万元投资者损失款,并按照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截至目前,4家中介机构已向投保基金公司交齐承诺金,并进行了自查整改,中国证监会进行了现场核查验收。鉴于4家中介机构已经履行承诺认可协议,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749号)第十五条等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8月30日依法终止对4家中介机构上述事项的调查。
本案作为2019年《证券法》修订后首例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案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较高效率地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在救济、惩戒、教育、化解市场矛盾纠纷等方面的综合性作用。本案通过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督促当事人积极赔付投资者损失,中介机构通过先行赔付程序在两个月内赔偿16,986户投资者(占总受损人数97.22%)约10.86亿元(占总损失金额98.93%)。后续,投保基金公司还将依照规定发布相关公告,在前期先行赔付中未申领赔偿金的适格投资者可以继续向投保基金公司申领相应的承诺金赔偿。在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4家中介机构也付出了总计约12.75亿元(为其业务收入的10倍多)的经济代价,并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要求,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持续加大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中介机构把关责任,践行金融为民理念,依法依规稳慎做好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36号
关于对刘XX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措施的决定
刘XX:
经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承销项目中存在未审慎核查销售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护等配套服务、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确认有关合同和单据的异常情况、未按其制订的核查程序对有关客户开展走访、未审慎核查收入截止性、未审慎核查银行存款、未审慎核查紫晶存储及其实际控制人与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未充分核查验证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审慎核查对外担保事项、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真实性等问题,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二十八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二十八条,《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第二条第六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保荐代表人,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向你送达了《事先告知书》(〔2024〕4号),并对你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十八条,《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804044014)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8月27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司、稽查局、法治司;北京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2024年8月27日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33号
关于对张X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张X:
经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承销项目中存在未审慎核查销售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护等配套服务、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确认有关合同和单据的异常情况、未按其制订的核查程序对有关客户开展走访、未审慎核查收入截止性、未审慎核查银行存款、未审慎核查紫晶存储及其实际控制人与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未充分核查验证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审慎核查对外担保事项、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真实性等问题,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二十八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二十八条,《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第二条第六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项目质控责任人,是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于2024年9月3日15时0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大厦15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8月27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司、稽查局、法治司;北京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2024年8月27日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32号
关于对邱XX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措施的决定
邱XX:
经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承销项目中存在未审慎核查销售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护等配套服务、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确认有关合同和单据的异常情况、未按其制订的核查程序对有关客户开展走访、未审慎核查收入截止性、未审慎核查银行存款、未审慎核查紫晶存储及其实际控制人与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未充分核查验证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审慎核查对外担保事项、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真实性等问题,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二十八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二十八条,《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第二条第六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保荐代表人,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向你送达了《事先告知书》(〔2024〕5号),并对你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十八条,《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4198205222872)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8月27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司、稽查局、法治司;北京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2024年8月27日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35号
关于对李X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李X:
经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承销项目中存在未审慎核查销售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护等配套服务、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确认有关合同和单据的异常情况、未按其制订的核查程序对有关客户开展走访、未审慎核查收入截止性、未审慎核查银行存款、未审慎核查紫晶存储及其实际控制人与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未充分核查验证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审慎核查对外担保事项、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真实性等问题,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二十八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二十八条,《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第二条第六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分管投行委委员、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是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于2024年9月3日15时0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大厦15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8月27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司、稽查局、法治司;北京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2024年8月27日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34号
关于对董XX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董XX:
经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承销项目中存在未审慎核查销售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护等配套服务、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确认有关合同和单据的异常情况、未按其制订的核查程序对有关客户开展走访、未审慎核查收入截止性、未审慎核查银行存款、未审慎核查紫晶存储及其实际控制人与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未充分核查验证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审慎核查对外担保事项、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真实性等问题,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二十八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二十八条,《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第二条第六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项目内核责任人,是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于2024年9月3日15时0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大厦15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8月27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司、稽查局、法治司;北京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2024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