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因证监会现场检查的IPO项目,中信建投、立信所、北京国枫被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2024-09-03深交所:
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辉、王越(金麒麟分析师)的监管函
关于对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许XX、陈X的监管函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XX、胡XX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期针对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过程中,对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代表人发出了监管函。以下是对监管函内容的解读:
监管函概览
1、涉及机构和个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王X、王X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律师许XX、陈X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王XX、胡XX
2、主要违规行为:
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推广活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
未充分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
未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其与控股股东人员、营业场所混同及整改情况
3、监管措施:
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要求相关机构和个人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及交易所业务规则
要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详细解读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
未能充分核查发行人的内控制度执行和会计核算规范性,导致发行人未在申报文件中充分披露相关情况
未能充分核查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情况,特别是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的间接关联交易
未能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与控股股东的人员和营业场所混同情况及整改措施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
未能充分核查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情况,特别是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的间接关联交易
未能充分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的人员和营业场所混同情况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未能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的内控制度执行和会计核算规范性
未能充分核查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情况
结论
这些监管函强调了中介机构在IPO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这也是对所有参与IPO的中介机构的一个警示,提醒他们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勤勉尽责,提高执业质量,以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
2023年第三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抽签情况(2023年7月7日)
日期:2023-07-07 来源:证监会
根据《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4号,以下简称《检查规定》)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23年7月7日组织完成了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的抽签工作。本批参与抽签为2023年6月30日前受理的企业,共225家。抽签结果如下:
1.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浙江春晖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福建海电运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5.广东图特精密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7.国宏工具系统(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8.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
9.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
10.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11.苏州奥德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检查规定》的要求,对上述11家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
发行监管部
2023年7月7日
2024-07-08因保荐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六十二条,本所决定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审〔2024〕206号
关于终止对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23年6月16日依法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依法依规进行了审核。
日前,你公司保荐人向本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本所决定终止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审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7月8日
抄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2024年7月8日印发
公司主要业务及主要产品
公司是一家从事疫苗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目前核心产品为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该产品系公司自主研发,具有不添加抗生素及防腐剂、过敏反应发生率低等优点。凭借良好的安全性表现,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自上市以来获得了各级疾控中心和接种者的认可,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已进入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疫苗采购目录,是国内狂犬病疫苗的主要供应商之一。
公司为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并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建立生命科学联合创新实验室。公司始终坚持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竞争力,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目前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研发体系,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累计取得发明专利11项、实用新型专利35 项、外观设计专利 1 项。基于在疫苗领域积累的技术和产品优势,公司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在深耕狂犬病疫苗领域的同时持续推进其他多款创新疫苗产品的研发。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正在开展“2-1-1”和“1-1-1-1”两种四针法狂犬病疫苗免疫程序的安全性及免疫原性研究,两种免疫接种程序均已经完成临床研究并提交上市申请;公司正在开发的冻干人用 CpG 佐剂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已经取得临床试验批件,准备开展I期临床试验,冻干人用CpG佐剂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计划采用“1-1-1”三针法免疫程序,有望进一步减少接种者就医次数、提高依从性并缩短抗体阳转时间;公司兽用狂犬病疫苗已提交新兽药注册申请,待获批上市后将和人用狂犬病疫苗协同针对狂犬病毒传播链条的不同环节,相关产品上市后,公司将在狂犬病疫苗领域拥有丰富的产品梯度。此外,公司已陆续开展多项全新设计的重组人乳头瘤病毒(双组分)嵌合病毒样颗粒疫苗(昆虫细胞)、佐剂流感病毒疫苗(MDCK 细胞)、人乳头瘤病毒16型DNA治疗性疫苗和口服人源性轮状病毒活疫苗等国家一类新药疫苗项目的研究。
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X、王X的监管函
时间:2024-09-03
深证函〔2024〕563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X、王X:
2023年6月16日,本所受理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推荐的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王X、王X为项目保荐代表人。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推广活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存在部分推广服务商的推广拜访活动记录异常或不符合发行人《推广服务商服务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部分会议推广费的证明文件不规范等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形。同时,发行人报告期内还存在部分固定资产未及时入账、将部分非研发人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准确、未充分考虑在建工程减值迹象等会计核算不规范情形。发行人未在申报文件中充分披露有关情况。
申报文件显示,你们重点核查了发行人各项制度及执行情况,并发表意见称,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制度健全,实施有效,报告期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但你们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前述推广活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且未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
二、未充分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于2021年11月26日、12月17日向第三方动物实验服务机构山东欣博药物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欣博)支付2笔合计451万元预付款,山东欣博收到款项后于当年11月30日、12月21日向发行人关联企业安徽德泽猕猴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泽猕猴)支付2笔猕猴采购款合计436万元。发行人未披露通过山东欣博向德泽猕猴进行采购的关联交易情形。
申报文件显示,你们发表意见称,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完整,但你们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前述发行人通过山东欣博向德泽猕猴进行采购的关联交易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且未督促发行人准确披露。
三、未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其与控股股东人员、营业场所混同及整改情况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未披露报告期内董事会秘书成磊在控股股东浙江赛尔康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康宁)担任财务负责人、发行人杭州分公司与赛尔康宁的杭州分公司存在营业场所混同情形。
你们在审核问询回复中称,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已关注到前述事项,并在发行人申报上市之前督促控股股东完成了相关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地址的调整。但你们未在申报文件中记录前述情况,也未督促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十三条等规定充分披露前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人员、营业场所混同及整改情况。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中信建投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监管函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你们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9月3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函〔2024〕564号
关于对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许XX、陈X的
监管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许XX、陈X:
2023年6月16日,本所受理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经查,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作为项目申报律师事务所,许XX、陈X作为项目签字律师,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于2021年11月26日、12月17日向第三方动物实验服务机构山东欣博药物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欣博)支付2笔合计451万元预付款,山东欣博收到款项后于当年11月30日、12月21日向发行人关联企业安徽德泽猕猴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泽猕猴)支付2笔猕猴采购款合计436万元。发行人未披露通过山东欣博向德泽猕猴进行采购的关联交易情形。你们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前述发行人通过山东欣博向德泽猕猴进行采购的关联交易情形,核查工作不到位。
二、未充分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人员、营业场所混同及整改情况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未披露报告期内董事会秘书成磊在控股股东浙江赛尔康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康宁)担任财务负责人、发行人杭州分公司与赛尔康宁的杭州分公司存在营业场所混同情形。但是申报文件中未见你们针对前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人员、营业场所混同等问题所开展的核查工作及核查结论,相关核查工作不充分。
综上,你们未对与专业职责有关的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未严格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通过山东欣博向德泽猕猴进行采购的关联交易情形;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充分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控股股东人员、营业场所混同及整改情况。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9月3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审核中心监管函〔2024〕18号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王XX、胡XX的监管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XX、胡XX:
2023 年 6月16日,本所受理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经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项目申报会计师,王XX、胡XX作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推广活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存在部分推广服务商的推广拜访活动记录异常或不符合发行人《推广服务商服务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部分会议推广费的证明文件不规范等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形。同时,发行人报告期内还存在部分固定资产未及时入账、将部分非研发人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准确、未充分考虑在建工程减值迹象等会计核算不规范情形。发行人未在申报文件中充分披露有关情况。
你们在执业过程中,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推广活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
二、未充分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于2021年11月26日、12月17日向第三方动物实验服务机构山东欣博药物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欣博)支付2笔合计451万元预付款,山东欣博收到款项后于当年11月30日、12月21日向发行人关联企业安徽德泽猕猴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泽猕猴)支付2笔猕猴采购款合计436万元。发行人未披露通过山东欣博向德泽猕猴进行采购的关联交易情形。
你们在执业过程中,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通过山东欣博向德泽猕猴进行采购的关联交易情形。
综上,你们未对与专业职责有关的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未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推广活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及会计核算不规范情形;未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等执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通过山东欣博向德泽猕猴进行采购的关联交易情形进行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4 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