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海伦哲、昊华能源、林州重机索赔进行中

http://ddx.gubit.cn  2023-08-09 23:31  昊华能源(601101)公司分析

2023年8月8日,新亚制程(002388)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此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事项发生在原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期间。前述事项发生后,公司已于2023年2月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今年5月30日,新亚制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投资快报》记者梳理,最近有新亚制程、海伦哲昊华能源林州重机的索赔,请股民朋友关注。

新亚制程信披违规存在重大遗漏

经查明,2019年5月至2022年11月,徐琦是新亚制程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徐琦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深圳市盛世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素花岗玉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力达出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力达新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亿众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众鑫达)等公司,徐琦和上述公司均构成新亚制程的关联方。其中,亿众鑫达于2019年4月成立。2019年至2022年,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名义,经过多层中间公司账户过渡后,将大量资金转入上述新亚制程关联方或其指定的公司账户,主要用于关联方归还贷款、缓解资金紧张情况。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新亚制程与上述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分别为254,047,900元、450,000,000元、984,694,000元和715,000,000元,占当期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9%、34.80%、68.40%和49.66%,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在2019年度报告、2020年度报告、2021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与亿众鑫达的关联关系,存在重大遗漏。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26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12月2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海伦哲被处罚 索赔进行中

2023年4月28日,海伦哲(300201)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经查,海伦哲2016年-2019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期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2月,海伦哲完成对连硕科技100%股权的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2019年为完成业绩承诺,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构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制作虚假生产、出库及物流等业务资料,通过深圳市爱喜德科技有限公司等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流转,形成造假业务闭环,进而虚增各期收入和利润。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7年4月26日-2021年10月24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10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昊华能源信披违规被处罚 受损股民可联系索赔

2021年11月11日,昊华能源(601101)披露,其与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经查明,2015年昊华能源收购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30%股权,取得京东方能源控制权,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此次收购,将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调整为9.6亿吨煤炭资源。此后,昊华能源将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量按照9.6亿吨煤炭资源量进行了账务处理,导致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报虚假记载,虚增资产约28.25亿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4.26%、13.96%、13.77%和13.58%。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5年2月11日至2019年12月2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12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林州重机因年报虚假陈述被处罚

2022年4月26日,林州重机(002535)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2020年起,林州重机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向实际控制人之一、控股股东郭现生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准确披露,构成虚假记载。其中,2020年1-6月累计提供资金14,985.55万元,2020年1-12月累计提供资金40,380.90万元,2021年1-6月累计提供资金31,829.87万元,2021年7-9月累计提供资金1,223.14万元。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庞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自2020年8月25日-2021年11月15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11月1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具体索赔流程

1、联系微信(tz315-wh),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对账单及导出对账单excel电子表格,对账期间请选择:含此两个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联系维权微信(微信号:tz315-wh),将账户查询确认单、对账单及导出对账单excel电子表格、姓名及联系方式发送至微信或tz315@wei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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