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56万余元的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又因事故隐患被罚
转自: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记者 李牧青
记者从青岛市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获悉,由于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近日被罚款2.6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4年3月5日,平度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山东省应急异地执法检查组对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承接的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碳酸二甲酯项目(DMC)罐区项目施工现场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公司罐区项目部在施工现场存放的乙炔、氧气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 10.5.3条(气瓶必须储放在远离电梯、楼梯或过道,不会被经过或倾倒的物体碰翻或损坏的指定地点。在储存时,气瓶必须稳固以免翻倒)的规定;
乙炔气瓶未采取防晒措施,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4条(气瓶不得置于受阳光暴晒、热源辐射及可能受到电击的地方。气瓶必须距离实际焊接或切制作业点足够远(一般为5m 以上),以免接触火花、热渣或火焰,否则必须提供耐火屏障)的规定。以上两项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对此,平度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罚款2.6万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鲁青平)应急罚〔2024〕17号。
此外,记者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了解到,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已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561978元,执行法院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时间2024年04月01日,案号(2024)皖01执538号。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1962年,是中国化学(601117.SH)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占德庆。据其官网介绍,该公司是以化工、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为主,具有研发、设计、投资、建造、运营一体化综合服务能力的国际化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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