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6期)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9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6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6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鸡蛋,现将抽样编号为DBJ23330900301130730的不合格鸡蛋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海陆外轮供应有限公司供应的鸡蛋,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3年5月26日向舟山海陆外轮供应有限公司供应的食堂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SPJ202305227)。经查2023年4月23日,当事人从舟山海陆外轮供应有限公司以12.4元/Kg的价格购入氟苯尼考超标的鸡蛋65.55Kg,银行转账进货款812.82元,进货时已查验供货商的营业资质并留存进货票据。同日,该批次鸡蛋被抽样2.5Kg,单价12.4元/Kg。后剩余鸡蛋用于制作食堂菜肴番茄鸡蛋,售价至少2.5元/份,共售出707份。5月26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至查获日,上述鸡蛋已全部使用,销售额至少1767.5元,涉案货值金额至少1798.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至少1767.5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于进货前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陈述进货来源,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理如下:免予行政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