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关于撤销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东部新城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甬金复〔2024〕36号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
你公司《浙商保险宁波中心支公司关于撤销宁波市东部新城营销服务部的请示》(浙商保险甬〔2024〕6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撤销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东部新城营销服务部。
二、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客户后续服务工作,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三、你公司应在此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许可证缴回我局,并按规定办理公告手续。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