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ttp://ddx.gubit.cn  2023-06-02 02:45  重庆水务(601158)公司分析

证券代码:601158 证券简称:重庆水务 公告编号:2023-031

债券代码:163228 债券简称:20渝水01

债券代码:188048 债券简称:21渝水01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7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4月28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80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96,0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重庆德润环境有限公司、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公司直接发放现金红利。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7元。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本公司收到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4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7元。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4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3-63860827

特此公告。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01158 证券简称:重庆水务 公告编号:临2023-032

债券代码:163228 债券简称:20渝水01

债券代码:188048 债券简称:21渝水01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年、2021年、2020年年度报告

及审计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于2022年4月2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于2021年4月2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现发现上述年报及审计报告中部分关联交易数据披露不完整,现对其进行补充披露。本次补充披露不涉及对财务报表的调整,不会对公司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本次更正涉及的关联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界定的关联方,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联方。

一、更正情况

(一)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4、 其他关联方情况”

更正前:

4、其他关联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更正后:

4、其他关联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5、 关联交易情况”之“(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更正前: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中“十、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之“(四)本企业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更正前:

(四)本企业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更正后:

(四)本企业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四)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中“十、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之“(五)关联交易情况”之“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更正前: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更正后: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五)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4、 其他关联方情况”

更正前:

4、其他关联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更正后:

4、其他关联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六)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5、 关联交易情况”之“(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更正前: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七)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一) 主营业务分析””之“(一) 主营业务分析”之“2. 收入和成本分析”之“(7). 主要销售客户及主要供应商情况”

更正前:

B.公司主要供应商情况

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70,829.76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20.84%;其中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中关联方采购额0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0%。

报告期内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前5名供应商中存在新增供应商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情形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

B.公司主要供应商情况

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72,216.93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21.25%;其中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中关联方采购额0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0%。

报告期内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前5名供应商中存在新增供应商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情形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八)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中“十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之“(五)本集团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更正前:

(五)本集团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更正后:

(五)本集团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九)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中“十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之“(六)关联交易情况”之“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更正前: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更正后: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之“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4、 其他关联方情况”

更正前:

4、其他关联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更正后:

4、其他关联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十一)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之“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5、 关联交易情况”之“(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更正前: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十二)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之“二、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之“2. 收入和成本分析”之“(4). 主要销售客户及主要供应商情况”

更正前:

(4). 主要销售客户及主要供应商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65,199.89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18.87%;其中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中关联方采购额0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0%。

更正后:

(4). 主要销售客户及主要供应商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66,465.09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19.23%;其中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中关联方采购额0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0%。

(十三)公司《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中“十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之“(五)本集团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更正前:

(五)本集团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更正后:

(五)本集团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十四)公司《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中“十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之“(六)关联交易情况”之“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更正前: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更正后: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二、其他说明

本次对已披露关联交易数据更正涉及的关联方共5家,其中,重庆蓝洁自来水材料有限公司和重庆智慧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参股公司,重庆蓝洁广顺净水材料有限公司、重庆蓝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重庆盛清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为重庆蓝洁自来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前述5家公司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界定的关联方,不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兼任其董事、高管的情形,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中“第三节 关联交易”的第6.3.3条所界定的关联方。公司与重庆蓝洁自来水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庆智慧水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是公司所属相关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药剂、水表等形成。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2022年、2021年、2020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更正后的2022年、2021年、2020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将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请查阅。因公司未能足额统计与部分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数据并完整披露而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继续强化披露文件的编制及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