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程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宜银保监函〔2023〕63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你单位《关于程龙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请示》(兴银川〔2023〕224号)收悉。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程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程龙应在宜宾银保监分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宜宾银保监分局。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宜宾银保监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