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洛阳监管分局关于兴业银行洛阳分行刘海峰任职资格的批复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洛金复〔2023〕12号
兴业银行郑州分行:
你分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关于对刘海峰同志拟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副行长的请示》(兴银豫〔2023〕13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5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核准刘海峰兴业银行洛阳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二、刘海峰应自我分局作出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如未到任,需向我分局报告正当理由,否则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该人员任命后,你分行应及时将任命文件抄送我分局。
此复。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