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监管局关于核准邢宝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转自:北京监管局
京金复〔2024〕463号
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关于邢宝龙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兴银〔2024〕59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邢宝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你行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免职文件抄送我局。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