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关于同意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龙奥支行开业的批复
转自:山东监管局
鲁金复〔2023〕145号
北京银行济南分行:
你行《北京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龙奥支行开业的请示》(京银济发〔2023〕146号)收悉。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筹建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龙奥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裙A117、A118及2号楼1601(部分)。营业范围核准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核准或备案并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业务。
二、你行应当自我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文、你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三、该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文自动失效,应向我局缴回《金融许可证》。
四、该支行开业后,你行要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和风险防范工作。
五、你行应当将该支行设立事项按规定予以公告。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