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未尽债券托管人职责吃罚单,债券承销业务岂能一发了之?
财联社11月30日讯(记者 刘超凤)近期债券罚单频发,债券监管力度持续加强。
11月29日,甘肃证监局发布了对兰州黄河生态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旅集团”)及受托管理人东兴证券的罚单,称兰旅集团两只私募债的6.46亿元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因此发行人及董事长、总经理和受托管理人均被出具警示函。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东兴证券2022年在甘肃省内仅承销了兰旅集团及其子公司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交通集团”)的4只债券。其中,罚单披露的两只债券的募集资金原计划用于偿还兰州交通集团的到期债券“22兰交D1”,该债券的总规模为6.5亿元。
换言之,兰旅集团发债募集了6.5亿元,用于全额偿还子公司到期债务,但实际操作中超过99%的资金或被“挪作他用”。目前“22兰交D1”的债务早在今年2月27日完成兑付,并在上交所摘牌。
据悉,两只债券将在明年9月、10月份分别到期。而兰旅集团今年业绩开始下滑,上半年净利润亏损1.56亿元,目前兰旅集团的最新评级是AA+级。
东兴证券因托管未尽职履责被罚
甘肃证监局披露,经查,兰旅集团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22兰旅02”“22兰旅03”)的合计6.46亿元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期间,未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兰旅集团董事长张永才、副总经理周宁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对兰旅集团、张永才、周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与此同时,东兴证券作为“22兰旅02”“22兰旅03”的受托管理人,未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职尽责,违反了有关规定,被甘肃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
募资原计划用于偿还子公司债券
WIND数据显示,兰旅集团是甘肃省国有企业,于2018年10月份设立,第一大股东是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全资持有,公司注册资本60亿元。
从2020年至2022年财报来看,兰旅集团的净利润不超过三千万,今年开始出现亏损。最新财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6月末,兰旅集团总资产590亿元,净资产277亿元,资产负债率为53%。今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2亿元,净利润亏损1.56亿元。
具体到债券,WIND数据显示,“22兰旅02”债券规模为5.05亿元,将于2024年9月29日到期;“22兰旅03”债券规模为1.45亿元,将于2024年10月19日到期。两只债券均在2022年10月上市,票面利率均为6.5%,总规模6.5亿元。从罚单内容来看,兰旅集团超过99%的募集资金未按约定使用。
资金用途方面,根据公告,“22兰旅02”、“22兰旅03”的募集资金在扣除承销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到期公司债券‘22兰交D1’”。
据悉,“22兰交D1”的发行人为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交通集团”),从股权结构来看,兰旅集团是兰州交通集团实控人,持股比例97.87%。该债券发行规模为6.5亿元,于今年2月25日到期,并于今年2月27日完成兑付并摘牌。
投行主要收入来源是承销业务
在债券市场,兰旅集团并不是一家主体资质非常好的发行人。去年6月份,东方金诚对兰旅集团给出的评级是AA+级,今年暂未更新。此外,兰旅集团的债券票息(6.5%)明显偏高,相比之下,一些主体资质较好的发行人,债券的票息约在3%-4%,甚至低于3%。
兰旅集团目前共存续三只私募债,除了以上两只债券外,还包括“22兰旅01”。兰旅集团的三只私募债和“22兰交D1”都是2022年挂牌上市,且均由东兴证券担任主承销商。以上是东兴证券去年在甘肃省承销的全部债券项目。
据悉,东兴证券是2008年经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发起设立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2015年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境内首家资产管理公司系上市证券公司。东兴证券注册资本32.32亿元,总部设在北京,截至2023年6月末,在全国各地设有93家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拥有东兴期货、东兴基金等5家一级全资子公司。
根据去年年报,东兴证券2022年投资银行业务实现净收入11.52亿元,其中证券承销业务实现收入9.85亿元、证券保荐业务4535万元、财务顾问业务1.28亿元。可见,东兴证券投行收入主要来源于证券承销业务。
WIND数据显示,2023年以来截至11月30日,东兴证券承销了131只债券,年内债券承销总金额为489.33亿元,在证券行业排名第36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