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披露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案件进展,君正集团收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
君正集团10月24日公告,2020年7月2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君正矿业收到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出具的涉嫌非法采矿的《立案告知书》,该案2021年7月26日被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6日被提起公诉。君正矿业被立案调查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需及时披露事项,但公司在知晓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法院2022年12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后,公司才于2022年12月16日公告案件判决结果,期间既未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案件进展,亦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提及该案件。
公司依法收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张海生、张杰作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董事长张海生、董事会秘书张杰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