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非法采矿被立案调查未及时信披 君正集团收证监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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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10月25日讯(记者 张增艳)君正集团日前公告称,因子公司非法采矿未及时信披,公司被内蒙古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公司董事长张海生、董事会秘书张杰均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警示函显示,2020年7月24日,君正集团全资子公司君正矿业收到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出具的涉嫌非法采矿的《立案告知书》,该案2021年7月26日被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6日被提起公诉。
由于君正矿业被立案调查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22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需及时披露事项,但君正集团在知晓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法院2022年12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后,公司才于2022年12月16日公告案件判决结果,期间既未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案件进展,亦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提及该案件。
君正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条第一款、第14条第(八)项、第22条第二款第(一)项、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与此同时,公司董事长张海生、董事会秘书张杰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2条,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君正集团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要求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董张海生、张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