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http://ddx.gubit.cn  2023-08-23 02:45  华电重工(601226)公司分析

王燕云: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选举彭刚平先生、刁培滨先生、樊春艳女士、郭树旺先生、袁新勇先生、王燕云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意见:“彭刚平先生、刁培滨先生、樊春艳女士、郭树旺先生、袁新勇先生和王燕云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根据6名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未发现其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我们同意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彭刚平先生、刁培滨先生、樊春艳女士、郭树旺先生、袁新勇先生和王燕云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根据6名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未发现其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与选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黄阳华: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吴培国: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陆宇建: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选举黄阳华先生、吴培国先生、陆宇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意见:“黄阳华先生、吴培国先生和陆宇建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根据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未发现其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所必需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黄阳华先生、吴培国先生和陆宇建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根据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未发现其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所必需的独立性。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与选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黄阳华先生、吴培国先生和陆宇建先生发表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董事提名人,发表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九、《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 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彭刚平先生简历

彭刚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66年出生,毕业于西安工业学院金属材料及热处理专业,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正高级工程师。现任公司董事长,同时任华电科工党委书记、董事长。曾任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华电科工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华电科工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刁培滨先生简历

刁培滨,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70年出生,博士学位,毕业于中国地质大学,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工程师。现任华电科工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曾任中国三峡总公司办公室秘书,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三峡项目二部部门经理、金沙江办公室副主任兼溪洛渡项目部经理,华电招标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华电科工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华电科工党委副书记、职工董事、工会主席。

樊春艳女士简历

樊春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女,1978年出生,经济学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专业,正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现任公司董事,同时任华电科工党委委员、总会计师。曾任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与风险管理部资金处副处长,财务资产部资金处副处长、处长。

郭树旺先生简历

郭树旺,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67年出生,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曾任北京电力建设公司北京一热以大代小技改工程项目部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事业部项目经理、项目执行部经理,环境保护部工程项目部经理、副总工程师,人力资源部副主任,环境保护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钢结构工程事业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兼物料输送工程事业部总经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等职。

袁新勇先生简历

袁新勇,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73年出生,工学学士,毕业于沈阳黄金学院金属压力加工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曾任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市场部副经理、采购部经理,华电重工装备有限公司采购部主任、助理总监、管道及空冷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公司热能工程事业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主任、海洋与环境工程事业部总经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王燕云女士简历

王燕云,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女,1977年出生,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公司监事,同时任华电科工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主任。曾任职于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曾担任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黄阳华先生简历

黄阳华,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84年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兼任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办公厅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

吴培国先生简历

吴培国,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62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硕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秘书长、北京天施华工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谐慧领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公司、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林业部镇江林业机械厂总工程师、厂长;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总经理助理兼苏州林业机械厂厂长、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总经理、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机重工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会长助理。

陆宇建先生简历

陆宇建,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71年出生,南开大学财务管理专业管理学博士。现任南开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副教授,兼任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3-031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0,000股,涉及人数1人;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166,660,000股减少至1,166,600,000股。

●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0924元/股。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1名激励对象已辞职,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情况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出具审核意见。

2、2021年4月7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130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18日,公司内部通过公司内网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1年4月1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对外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1年6月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12,010,000股。

7、2022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2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并于2022年12月27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9、2023年2月24日,公司对外披露了《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2月28日完成注销。

10、2023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出具了《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尚需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约、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钟振茂在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辞职,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及调整说明

1、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67,01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573元(含税);于2022年7月21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67,01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5元(含税);于2023年6月29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方案实施前的总股本1,166,66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003元(含税)。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回购价格的调整

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派息时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为: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2.62-0.02573-0.085-0.10003=2.40924元/股。

因此,对激励对象钟振茂所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为2.40924元/股。

3、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总金额为144,554.40元,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4、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后,预计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注:实际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结构表为准。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拟于近期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73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3,828,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前述解除限售事宜在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前完成,则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后,预计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注:实际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结构表为准。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规定执行。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已不在公司任职,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0,000股,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次回购并注销事项及其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1名已不在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同意根据相关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1人已主动离职,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条件的6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本次回购并注销事项及其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1、公司本次解锁、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调整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2、公司本次解锁、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

八、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相关议案尚需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九、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三)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 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2023-034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

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3,828,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3,828,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8月29日。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重工”或“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73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3,828,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出具审核意见。

2、2021年4月7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130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18日,公司内部通过公司内网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1年4月1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对外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1年6月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12,010,000股。

7、2022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2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并于2022年12月27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9、2023年2月24日,公司对外披露了《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2月28日完成注销。

10、2023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出具了《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尚需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说明:公司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向179名激励对象授予12,010,0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登记工作于2021年6月1日完成。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取消解锁股票数量及原因说明:1、公司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张雪峰、王文峰、邹广宇、庞春华、杨新彩等5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工作于2023年2月28日完成。2、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拟对钟振茂等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一)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为33%。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完成登记之日为2021年6月1日,自2023年6月1日起,本次激励计划进入第一个解锁期。

(二)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和激励对象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73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3,828,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73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28,00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3%,具体情况如下:

注:1、激励对象中白建明于2021年6月7日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赵迎九于2021年4月6日担任公司总工程师,牛文献于2022年8月22日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上述人员所持股份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前被确认授予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2、肖东玉因职务变动在任期届满前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仍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管理职务,根据规定可继续持有其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3、公司现任及任期届满前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3年8月29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3,828,000股

(三)董事、高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如果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等规定。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意见

我们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达成情况进行了审查,结合公司及激励对象对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各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我们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可以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73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3,828,0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73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和解除限售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73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3,828,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共计173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3,828,0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73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3,828,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公司本次解锁、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调整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2、公司本次解锁、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解除限售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3日

● 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2、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3-029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8月22日上午10时30分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华电产业园B座1110会议室召开。公司监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5名(公司监事会主席林艳女士、监事周云山先生、职工监事田斌强先生因工作原因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其余2名监事为现场表决)。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王燕云女士主持,会议采取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监事会意见: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后,认为:

1、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其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监事会意见: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与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情况相符,公司于报告期内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对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监事会意见:公司对华电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估,华电财务公司具备相应业务资质,相关财务指标符合监管规定,已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管控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监事会意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1人已主动离职,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条件的6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本次回购并注销事项及其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监事会意见: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共计173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3,828,0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73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3,828,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李 军: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王旭锋: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贾 丽: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选举李军先生、王旭锋先生、贾丽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 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李军先生简历

李军,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汉族,1969年出生,本科学历,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企业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现任华电科工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曾任铁岭发电厂党委组织部长、企业法律顾问,辽宁华电铁岭发电公司副总经济师兼组织部长、法律事务部主任兼法律顾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处副处长,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人事部机关人事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等职务。

王旭锋先生简历

王旭锋,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汉族,1974年出生,硕士学位,毕业于华北电力大学机械设计及理论专业,高级工程师。现任华电科工监督部(纪委办公室、巡察办公室)主任。曾任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主管、办公室副主任师,华电科工人力资源部副主任师,公司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主任,华电科工人力资源部副主任、设计研究总院(设计管理部)党支部书记、院长(主任)等职务。

贾丽女士简历

贾丽,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女,汉族,1982年出生,硕士学位,毕业于清华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现任华电科工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曾任华电科工海外工程分公司采购管理部经理,华电科工海外工程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工会主席,华电科工国际贸易分公司(厦门克利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工会主席等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