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卫监管分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鸣沙分理处升格的批复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卫金复〔2023〕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你行《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关于中宁鸣沙分理处升格的请示》(农银宁发〔2023〕43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第5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鸣沙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鸣沙支行”,简称“农业银行中宁鸣沙支行”,营业地址为中宁县鸣沙镇。
二、升格后机构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请你行自收到本文件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文、该机构金融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我分局办理《金融许可证》的换发手续,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四、你行应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升格,并向我分局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升格的,本批文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卫监管分局
(中卫银保监分局代章)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