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哈尔滨路分理处升格的批复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青国金复〔2023〕123号
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
你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哈尔滨路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请示》(农银青岛发〔2023〕157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哈尔滨路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升格后的机构名称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哈尔滨路支行。营业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哈尔滨路52号。
二、升格后机构的业务范围为:上级行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办理的业务,其中需事先审批的业务须经我局批准后方可开办。
三、你分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复文件及其他资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该机构开业涉及其他法定登记变更程序的,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报告。
四、该机构须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升格工作并向我局报告。
此复。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