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聊城监管分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聊城湖西支行更名的批复
转自:山东监管局
聊金复〔2023〕51号
农业银行聊城分行:
你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聊城分行关于聊城湖西支行更名的请示》(农银聊发〔2023〕84号)收悉。现依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湖西支行变更名称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湖南路支行。
二、你分行应于我分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原《金融许可证》、你分行介绍信及领取金融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分局办理换证手续。本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分行应在完成相应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分局报告。
三、你分行应于6个月内完成变更事项并向我分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文自动失效。
四、你分行要将该变更事项按规定予以公告。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聊城监管分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