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银保监分局关于筹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什水镇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塔银保监复〔2023〕21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中心支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什水镇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平保产塔支发〔2023〕10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什水镇营销服务部。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分局提交该机构的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该机构方可开业。
三、筹建期满未能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筹建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塔城银保监分局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