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汇英支公司的批复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你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关于撤销瓦房店汇英支公司的请示》(平保寿大分发〔2023〕301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撤销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汇英支公司。
二、自获得批准之日起机构《保险许可证》自动失效。
三、你公司应自收到此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许可证缴回我局;逾期不缴回的,由我局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四、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之日起30日内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告:
(一)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二)在银行保险机构官方网站上公告;
(三)其他有效便捷的公告方式。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事由、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机构编码、联系电话。公告的知晓范围应至少与机构开展业务经营的地域范围相匹配。相关公告材料应留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