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塔城监管分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乌拉斯台镇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塔金监复〔2024〕18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中心支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拉斯台镇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平保产新分塔城中支发〔2024〕19号)已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拉斯台镇营销服务部。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分局提交该机构的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该机构方可开业。
三、筹建期满未能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筹建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塔城监管分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