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九江监管分局关于筹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经开区支公司的批复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浔金监复〔2024〕39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经开区支公司的请示》(平保产赣分发〔2024〕78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经开区支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该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九江监管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四、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九江监管分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