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筹建上海静安第二支公司的批复
转自:上海监管局
沪金复〔2024〕515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第二支公司的请示》(平保产沪分发〔2024〕97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第二支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