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一大批券商被监管,中原证券、开源证券被暂停债券承销业务6个月

查股网  2024-10-21 17:15  中原证券(601375)个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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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证监会通报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及廉洁从业专项检查情况: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证监会坚持“穿透式监管、全链条问责”和机构、人员“双罚”的原则,抓住公司高管等“关键少数”,根据问题的轻重,依法分类采取措施。对违规问题多、情节严重的开源证券、中原证券采取暂停公司债券承销业务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全面整改,切实吸取教训;对11家公司视违规问题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要求针对性解决尽调、内控短板问题。同时,我会对43名直接责任人员及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分别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人员涵盖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投行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质控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并要求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追责。

根据前述决定,其中:

1、中原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帮助债券发行人与投资者签订债券咨询服务协议,以给予票面利息补差费用的形式非市场化发债。二是在个别公司债券项目中,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核查不充分,未发现发行人存在融资租赁合同违约事项且被法院裁定为被执行人。三是在个别项目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未发现发行人财务造假事项。四是原质控部门负责人领取项目承揽奖同时参与质控相关工作,质控底稿验收把关不到位等。

证监会决定对中原证券在2024年10月17日至2025年4月16日期间,暂停债券承销业务。

2、开源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在个别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募集说明书中存在误导性陈述。二是在承销多项绿色债券时未审慎核查把关,造成债券发行人依托虚假、无收益或有明确资金来源且即将建成等项目违规融资、重复融资,约定用于绿色项目的资金被挪为他用。三是在多个投行项目中质控核查把关不严。

证监会决定对开源证券在2024年10月17日至2025年4月16日期间,暂停债券承销业务。

关于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债券承销业务措施的决定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帮助债券发行人与投资者签订债券咨询服务协议,以给予票面利息补差费用的形式非市场化发债。二是在个别公司债券项目中,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核查不充分,未发现发行人存在融资租赁合同违约事项且被法院裁定为被执行人。三是在个别项目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未发现发行人财务造假事项。四是原质控部门负责人领取项目承揽奖同时参与质控相关工作,质控底稿验收把关不到位等。

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四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在2024年10月17日至2025年4月16日期间,暂停债券承销业务。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同时,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河南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0月17日

关于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债券承销业务措施的决定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在个别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募集说明书中存在误导性陈述。二是在承销多项绿色债券时未审慎核查把关,造成债券发行人依托虚假、无收益或有明确资金来源且即将建成等项目违规融资、重复融资,约定用于绿色项目的资金被挪为他用。三是在多个投行项目中质控核查把关不严。

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等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在2024年10月17日至2025年4月16日期间,暂停债券承销业务。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同时,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0月17日

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魏忠伟、秦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魏忠伟,秦丹: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西藏国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西藏国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魏忠伟、保荐代表人秦丹未经公司同意,从事违反公司与西藏国策签订的保荐协议的行为。项目组人员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未能严格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督促从业人员勤勉尽责。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第十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8月2日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部分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识别出个别项目非市场化发行;个别项目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未披露银河证券认购债券情况;个别员工通过他人代领年终奖金逃避缴纳税款;薪酬递延支付执行不到位;质控、内核核查把关不严;对子公司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部分项目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信息披露不到位等。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31日

关于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项目质控和内核人员交叉混同、部分项目质控现场核查、内核把关不到位、部分项目聘请第三方信息披露不规范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四条、《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31日

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项目质控对项目风险、尽调底稿把关不严,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部分项目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内控关注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31日

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部分项目质控底稿验收把关不严、未建立完善对外报送文件核查把关机制、个别项目持续督导未勤勉尽责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31日

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乃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乃生:

经查,我会发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在部分项目中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有效督促发行人做好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内核未充分关注项目风险;对外披露招股说明书实质修改后内控未再次审批等,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刘乃生作为分管投行业务高管,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中信建投、刘乃生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刘乃生、中信建投合规负责人于2024年6月21日15 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中信建投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31日

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部分项目中履职尽责不到位;投行立项环节把关不严;质控、内核核查把关不严;投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不完善。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31日

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项目发行保荐报告未完整披露立项、质控、内核审查问题、薪酬考核制度设计不合理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31日

关于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质控负责人同时参与项目承做、质控验收不到位、部分项目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等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江西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31日

关于对姜诚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姜诚君:

经查,我会发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部分项目中履职尽责不到位;投行立项环节把关不严;质控、内核核查把关不严;投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不完善。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分管投行业务高管,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于2024年6月21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31日

关于对李刚、杨彬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李刚、杨彬:

经查,我会发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个别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募集说明书中存在误导性陈述;在承销多项绿色债券时未审慎核查把关,造成债券发行人依托虚假、无收益或有明确资金来源且即将建成等项目违规融资、重复融资,约定用于绿色项目的资金被挪为他用;在多个投行项目中质控核查把关不严等。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李刚作为总经理、杨彬作为时任分管债券业务公司高管,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24年7月12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31日

关于对张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瀚:

经查,我会发现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存在部分项目质控和内核人员交叉混同、部分项目质控现场核查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条等规定。你作为质控负责人,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31日

关于对梁化军、王铁铭、王爱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梁化军、王铁铭、王爱宾:

经查,我会发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部分项目质控底稿验收把关不严、未建立完善对外报送文件核查把关机制、个别项目持续督导未勤勉尽责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梁化军作为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王铁铭作为时任质控部门负责人,王爱宾作为时任内核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31日

关于对贾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贾新:

经查,我会发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质控未对部分风险及异常交易情况、项目底稿缺失或不全等情形充分关注,质控环节对财务数据异常及审批把关不严等,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质控部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31日

关于对陈静、吴永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静、吴永平:

经查,我会发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存在质控负责人同时参与项目承做、质控验收不到位、部分项目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陈静作为时任质控负责人,吴永平作为时任内核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31日

关于对李昭欣、花金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李昭欣、花金钟:

经查,我会发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帮助债券发行人与投资者签订债券咨询服务协议,以给予票面利息补差费用的形式非市场化发债;在个别公司债券项目中,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核查不充分,未发现发行人存在融资租赁合同违约事项且被法院裁定为被执行人;在个别项目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未发现发行人财务造假事项;原质控部门负责人领取项目承揽奖同时参与质控相关工作;质控底稿验收把关不到位等。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李昭欣作为总经理、花金钟作为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24年7月12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31日

关于对韩志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韩志谦:

经查,我会发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个别项目中未勤勉尽责,个别项目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未披露银河证券认购债券情况等,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办法》)第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分管债券业务投行委副主任,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按照《债券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31日

(转自:IPO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