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垫支保费为由诈骗2400万元,中国人寿一支公司负责人获刑无期并遭终身禁业丨局外人
界面新闻记者 | 董林杨(实习) 张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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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动了歪心思,私刻公章,以垫支保费为由骗取近40名受害者2400万元。其中,2300万元用于炒股、归还个人所欠借款及利息。
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平顶山监管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书,中国人寿保险郏县支公司(下称“国寿郏县支公司”),以及时任时任中国人寿保险郏县支公司负责人于某恒被处罚。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括:内控管理不到位;于某恒保险从业期间实施诈骗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平顶山监管分局对国寿郏县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于某恒禁止进入保险业终身。
判决书显示,于某恒原是国寿郏县支公司经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认定,2013年至2015年12月,于某恒在担任国寿郏县支公司经理及郏县小额人身保险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隐瞒“永泰年金”保险项目已停止销售的事实真相,采用开具虚假凭证、支付2%-3.5%不等高息的手段骗取钱财;期间又以为公司垫支保费完成任务和为开展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垫资为由,通过支付2%-3.5%不等高息、出具加盖其私刻公司印章的单据等手段骗取钱财。
案发时,于某恒累计骗取近40名被害人人民币2408.48万元,经司法会计鉴定,于某恒除将所诈骗款项中少部分资金用于支出国寿郏县支公司费用、垫支保费未退还外,其余款项均用于个人炒股、归还个人欠款及支付所借款项的利息。
法院一审判决于某恒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于某恒将违法所得人民币2302.18万元退赔被害人。
于某恒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其行为系公司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为工作垫付保费,因开展业务而大量借款,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犯罪。
二审法院认为,经查,于某恒利用其“国寿郏县支公司”经理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私刻公章,虚开保险凭证等手段,以高息为诱饵,个人诈骗40余名被害人共计2408万余元,仅将100余万元用于“国寿郏县支公司”垫支的保费等,其余款项均用于个人炒股、归还个人欠款及利息,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二审法院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界面新闻查询到,2018年8月的一份执行裁定书也披露了于某恒的执行程序。裁定书显示,本次执行程序已终结。在执行过程中,经在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控,对查询到被执行人于某恒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因未扣押而无法进行处置。对查询到其银行帐户里的2842.92元进行了冻结、扣划。现未发现被执行人于某恒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保险公司存在正常“垫付保费”行为,但部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缺乏监督和管理,这给了个别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可乘之机。
近期,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黄石监管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险黄石中支”)存在内控管理不到位,原销售总监王某婷私刻公章骗取客户资金、不具备任职资格人员实际履行高管职权的违法行为。
黄石监管分局对长江财险黄石中支罚款三十二万元,对王某婷予以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对长江财险黄石中支原主要负责人刘某莉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其中,王某婷也是利用“萝卜章”,以垫支保费为由骗取近千万资金用于炒股。
相关判决书显示,王某婷虚构公司需要业务员垫付保费、私刻公章诈骗,诈骗金额为857万元。她通过POS机、银行转账或者支付现金的方式将乔某萍等27人的资金合计人民币891余万元全部转入其私人账户,向乔某萍等27人出具借条或者收款收据,并加盖伪造的公章。法院判决王某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详见《用“萝卜章”诈骗857万元,长江财险一营销人员获刑超十二年并遭终身禁业 | 局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