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与新华保险合作设立私募基金保险资金探索长期权益投资新路径

查股网  2023-12-01 09:44  中国人寿(601628)个股分析

转自:中国金融新闻网

  11月29日晚,中国人寿新华保险同步公告了相关信息:拟各出资250亿元共同发起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新华资产与国寿资产分别出资500万元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人,担任上述私募基金公司的管理人。

  中国人寿表示,公司和新华保险作为大型寿险公司,通过共同设立基金形式,长期投资优质上市公司,可以发挥双方投资优势,是进一步提升资产负债管理、优化投资方式的一种创新和尝试。新华保险称,本次投资事项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进一步增加符合公司投资策略的长期投资资产,优化保险资金资产负债匹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基金双层架构设立

  新华保险在公告中披露,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暂定名为“鸿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基金管理人公司暂定名为国丰兴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中国人寿在公告中披露,该投资试点基金项目为“汇智项目”。试点基金期限为10+N年,基金初次备案期限为10年,在10年期届满后,可以通过变更备案方式进行延期。

  中国人寿寿险公司进一步表示,该基金拟投资公司治理良好、经营运作稳健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根据市场形势把握建仓时机,动态优化策略。同时,该基金将通过精选股票和基金架构设计,降低基金收益波动,与保险资金长期限、大体量、稳定性高的特征相适应。

  两家携手优势互补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设立的私募基金公司是保险业首次由两家保险公司以联合形式设立的公司制的私募投资基金,是险资直接参与股权投资的一个积极信号,上述两家保险公司在管理、资源等方面可各自发挥差异化优势,各施所长,共同寻找到合适的优质资产,不断增厚投资收益。

  业内人士进一步表示,虽然此前已有险企联手设立私募基金的先例,但其性质为私募股权基金,且为特殊目的公司(SPV)。今年4月20日,11家国资系寿险公司参与投资的“九州启航(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成立,合计出资额高达339亿元。此后,该基金出现在瑞众人寿股东之列,持股比例为60%。

  两大险企共同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的形式,这与以往险资参与股权投资有哪些不同?业内人士告诉《金融时报》记者,以往的基金管理人更多是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险资认同其管理理念、管理经验或管理标的,从而作为管理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参与。而险资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人公司,应由险资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运作,更能发挥保险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对此,东吴证券也表示,基金管理人为国丰兴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取名意向来看,体现了国寿与新华作为共同管理人的合意。

  有望提振市场信心

  长期以来,保险资金配置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规模占比超七成。由于利率持续下行,保险资金在资产端和负债端双双承压,亟需拓展新的投资发展路径。当前,A股市场估值水平对保险资金长期权益投资具有较强吸引力。

  根据金融监管总局公布的数据,截至今年三季度末,保险公司总资产29.6万亿元,同比增长10.8%。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7.2万亿元,同比增长10.8%。其中,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3.48万亿元,占比仅12.8%。相比监管部门规定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限(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最高可达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5%),仍有较大差距。

  “两大险企合资设立私募基金公司,彰显险资入市积极性。”华创证券指出,险资作为重要的长线资金,在适当的时点积极进行权益配置,有助于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

  积极响应监管号召

  近期,监管积极鼓励引导长期资金入市。9月1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降低了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公募REITs的风险因子;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将《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中的经营效益类指标由“当年度指标”调整为“3年周期指标+当年度指标”各占50%权重的形式。

  此次两大险企合资设立私募基金公司,充分体现险企响应监管号召的积极性。东吴证券认为,该私募基金的设立体现了监管引导自上而下鼓励头部险企充分发挥在权益投资领域的“头雁效应”。

  国泰君安证券指出,从上市保险公司权益类投资比例来看,截至2023年上半年,新华保险权益投资占比24.6%,中国人寿权益投资占比22.8%,距离两家公司权益投资上限30%仍有一定空间。在当前监管强调金融压舱石、引导保险长期资金入市的背景下,预计中国人寿和新华保险构建私募股权基金架构将重点投资权益市场,响应监管号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