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田监管分局关于筹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玉市支公司四十七团营销服务部的通知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和金监复〔2023〕22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中心支公司:
你中心支公司《关于筹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玉市支公司四十七团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国寿财险和发〔2023〕50号)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支分公司筹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玉市支公司四十七团营销服务部。
二、你中心支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 号)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中心支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分局提交该机构的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该机构方可开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田监管分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