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吉林市船营支公司江城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李华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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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金罚决字〔2024〕9号,李华(时任中国人寿保险吉林市船营支公司江城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简称:中国人寿),其对中国人寿保险吉林市船营支公司江城营销服务部未有效防范代理人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事项负有责任。
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分局对李华(时任中国人寿保险吉林市船营支公司江城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警告,罚款1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1月4日。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承担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责任,维护人员规范有序流动,强化日常管理、监测、追责,防范其超越授权范围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