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莱芜监管分局关于同意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钢城支行开业的批复
转自:山东监管局
莱金复〔2023〕11号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报送《齐鲁银行关于齐鲁银行济南钢城支行开业的请示》(齐鲁银发〔2023〕447号)收悉。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钢城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济南市钢城区钢都大街212号。营业范围核准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核准或备案并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业务。
二、你行应当自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文、你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莱芜监管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
三、该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莱芜监管分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应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莱芜监管分局缴回《金融许可证》。
四、该支行开业后,你行要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和风险防范工作。
五、你行应当将该支行设立事项按规定予以公告。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莱芜监管分局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