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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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原因说明:
根据财政部在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变更会计政策,并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详情请参阅与本报告同日披露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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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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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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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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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东性质为股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账户性质。
2、本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中,非登记股东的股份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代为持有。截至报告期末,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港股通分别购入了本公司H股股份102,408,800股、37,000,000股、14,205,200股、201,413,000股和94,705,800股,此部分股份亦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代为持有。本报告披露时,特将此部分股份单独列出,若将此部分股份包含在内,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实际代为持有股份为1,715,738,1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90%。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是沪股通投资者所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名义持有人。
4、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为公司GDR存托人,GDR对应的境内基础A股股票依法登记在其名下。根据存托人统计,截至报告期末公司GDR存续数量为148,779份,占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数量的0.18%。
5、截至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中,A股股东272,063户,H股登记股东7,080户。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内,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无异议函》(机构部函〔2023〕102号)。根据该无异议函,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在境内合法交易场所自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无异议。
2、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经营范围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紫金投资”)发起设立了南京华泰金斯瑞生物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认缴规模为人民币48,780万元。华泰紫金投资作为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9,756万元。
4、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由“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楼7层701-8至701-11”变更为“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234号”。
5、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国际”)于香港新设全资子公司HS Carbon Neutrality & Energy Transition Investment Limited。
6、报告期内,华泰国际子公司Huatai HK Investment (Cayman) Limited更名为Huatai International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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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张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焦晓宁 会计机构负责人:费雷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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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张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焦晓宁 会计机构负责人:费雷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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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张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焦晓宁 会计机构负责人:费雷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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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张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焦晓宁 会计机构负责人:费雷
母公司利润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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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张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焦晓宁 会计机构负责人:费雷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张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焦晓宁 会计机构负责人:费雷
(三)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2023-03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及议案于2023年4月14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28日以现场及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点为南京。会议应到董事13人,实到董事12人,陈仲扬非执行董事未亲自出席会议,书面委托柯翔非执行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数占董事总数的100%,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各项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同意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并就此出具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并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调整,依据是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并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调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并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请参阅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请参阅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2023-03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及议案于2023年4月18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28日在南京召开。会议应到监事7人,实到监事4人,监事会主席顾成中、监事李崇琦和监事于兰英未亲自出席会议,其中:顾成中书面委托监事王莹代为行使表决权,李崇琦和于兰英分别书面委托监事张晓红代为行使表决权。受与会监事共同推举,会议由监事王莹主持。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数占监事总数的100%,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各项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同意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并就此出具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并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调整,依据是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并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调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并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并就此出具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2023-03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要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与变更时间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其中第一款规范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该款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解释16号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并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调整。此项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内容与影响
解释16号第一款规范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本次根据解释16号第一款的规定变更会计政策,须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该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不重大。本次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监事会均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并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调整,依据是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并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调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并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调整。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1688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