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ttp://ddx.gubit.cn  2023-08-18 04:58  际华集团(601718)公司分析

  第一节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亿元币种:人民币

  ■

  反映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指标:

  √适用□不适用

  ■

  第三节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不适用

  证券代码:601718证券简称:际华集团公告编号:临2023-023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8月17日在公司总部29层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会议由夏前军董事长主持,八位董事全体出席会议,公司监事会成员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按照会议通知所列议程进行,会议召集、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召开程序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关于该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披露的《际华集团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同意公司以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部分闲置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借用期限为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即2023年8月17日——2024年8月16日。授权公司经理层办理相关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本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际华集团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3票回避。

  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陈向东、杨大军、史俊龙回避了表决。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于该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披露的《际华集团与新兴际华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金融业务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金融业务退出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战略规划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修订后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718证券简称:际华集团公告编号:临2023-024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8月17日在公司总部29层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孟魁主持,出席会议的监事有:黄孟魁、刘海权、滕连越。会议按照会议通知所列议程进行,会议召集、出席会议监事人数、召开程序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监事会认为,该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2023年上半年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监事会认为,在募集资金的管理上,公司能够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根据项目计划和决策审批程序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行为。

  关于该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披露的《际华集团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可行的,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际华集团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金融业务退出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监事会认为:公司退出金融业务,经营持续脱虚向实,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调整业务布局。资金便于向主业集中,从而不断增强业务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意公司金融业务退出方案。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监事会认为:本次制度的梳理修订能够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制度体系管理,有利于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及内控管理水平,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此次修订部分制度。

  特此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718证券简称:际华集团公告编号:临2023-026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借用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部分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10亿元,期限12个月,即2023年8月17日——2024年8月16日。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具体事宜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84号)核准,2017年4月24日,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34,629,404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1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7,861.4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569.98万元(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1,291.5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0691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3年7月31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初始存放金额中含未支付的发行费4,399,170.44元。

  2022年8月26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部分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10亿元,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2022年8月26日—2023年8月25日。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均发表了相关意见。

  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将上述10亿元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该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及时通知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荐代表人。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3年7月31日,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437,861.4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569.98万元(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1,291.50万元;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其中“际华集团终端市场网络建设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额度由30,000万元调整为21,291.50万元。

  注2:际华园扬中、咸宁、清远项目:三个项目已经转让给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并终止实施,项目剩余未使用的募集资金部分已变更用途投入到际华服装智能化生产线改造、际华鞋靴智能化生产线改造、际华集团信息化系统建设、际华应急保障基地、际华特种防护装备生产研发基地项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项目剩余未明确投向的募集资金已变更用途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注3:“际华园西安项目”已经对外转让并终止实施,项目剩余未使用的募集资金部分已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终止“际华园西安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和债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截止2023年7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309,939.63万元,借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0万元;截止2023年7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除利息及手续费等收支外的余额为21,351.87万元,加上36,502.37万元利息及手续费等收支,实际余额是57,854.24万元。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如下:

  1.际华集团终端市场网络建设项目:此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的主要内容为公司研究总院实体化建设,公司前期实施的功能性研究院建设项目,由各子企业自主进行,后由公司统筹,在统筹初期,相关项目由自有资金支持。目前公司着眼于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定位,围绕1个研究总院和4个专业研究院的能力建设,加大“统一研发”统筹力度,目前职业装研发中心、功能性面料研发中心专业项目已开始实施,后续将逐步开始使用募集资金。

  2.“重庆际华园目的地中心项目一期二阶段”、“际华园·长春目的地中心一期项目二阶段”:受市场环境变化、项目规划设计和招商运营等未达预期等各种因素的影响,际华园业务的开展并未达到公司当初预定的目标。公司结合商业服务项目消费市场发生的变化,逐步对尚未建成的际华园项目进行规划调整、业态优化,以“稳健经营、控制风险”为原则,主动调整项目投资规模与建设节奏。按照“主业归核、资源归集、产业归类”的发展原则,积极整合内部专业化资源,于2022年10月1日将重庆、长春际华园项目主体单位的部分股东管理权委托给集团内部专业化资产开发、管理和运营平台——新兴际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由其对重庆、长春际华园的日常经营事项进行专业化管理,加快资产盘活利用,提升运营效益、释放资产价值,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两个项目具体进度如下:

  重庆际华园目的地中心项目一期二阶段:项目一期室内运动中心和部分商业体已建成并运营;项目一期二阶段室内运动中心(滑雪场)及快捷酒店已运营。

  际华园·长春目的地中心一期项目二阶段:项目一期购物中心主体已完工,室内运动中心内部装修工程基本完工,运动设备安装工作已进入调试阶段,项目一期二阶段局部已经完成规划设计,运动中心一期二阶段部分运动项目正在进行市场探测。

  3.际华服装智能化生产线改造项目:部分企业已完成作训服、衬衣线、毛料服示范线改造,完成部分设备采购。

  4.际华鞋靴智能化生产线改造项目:部分企业已完成相关智能生产线的改造,完成部分设备采购。

  5.际华集团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目前先后开展了业财一体化项目,一体化业务管控平台建设项目、混合云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广域网专用网络建设项目,其中业财一体化项目一期已经完成建设,正在推进二期建设工作;一体化业务管控平台建设已完成,系统已上线运行;混合云数据中心完成一期建设,二期已完成项目招标,准备签署合同开展实施工作;广域网专用网络建设项目准备签署合同开展实施工作。

  6.际华应急保障基地项目:华北应急保障基地项目具体建设方案正在细化完善,华东应急保障基地项目目前土建施工完成,正在组织验收;

  7.际华特种防护装备生产研发基地项目:华北特种防护装备生产研发基地项目目前主体建筑已基本完成,目前正在进行室内装修,启动设备购置工作;华东特种防护装备生产研发基地项目目前土建施工完成,正在组织验收。

  三、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尚需要一定周期,为合理利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并能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公司拟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公司拟借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的闲置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以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借用期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即2023年8月17日——2024年8月16日。闲置募集资金在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后,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上述募集资金的借用及归还,公司将及时通报保荐机构。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合规性

  本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表了专项意见。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1.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事项认真审查后,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本次以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可行的,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认真审查后,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借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借用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

  3.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履行相关程序,经公司2023年8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要求,同意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上网公告文件

  1.保荐机构出具的《瑞银证券关于际华集团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之核查意见》

  2.独立董事出具的《际华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兴际华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金融业务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一、财务公司基本情况

  新兴际华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29日,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董事长为左亚涛。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北里28号院1号楼2层201

  法定代表人:左亚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2075P47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由单一股东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经营范围:(一)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二)办理成员单位贷款;(三)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四)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五)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六)从事同业拆借;(七)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

  二、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控制环境

  财务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设立了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体系,按照决策体系、监督反馈体系、执行体系互相制衡的原则,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明确了各治理主体的议事规则,充分实现各治理主体相互独立、有效制衡。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下设授信审批委员会。

  财务公司制定激励约束机制,做好人员管理。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护员工权益,以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管理制度、问责管理制度、薪酬制度与公平公正的考核制度为基础,加强了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管理。

  财务公司组织架构如下:

  ■

  (二)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财务公司建立相互衔接、有效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一个基础,三道风险防线”的风险管理体系。“一个基础”指财务公司建立较为完备的治理架构。三道风险防线分别指:第一道防线为业务部门防线,在业务前端识别、评估、应对、监控与报告风险;第二道防线为风险管理部,牵头履行全面风险的日常管理;第三道防线为独立垂直管理的审计稽核部,针对财务公司建立的风险管理流程和各项风险的控制程序和活动进行监督、评价。财务公司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运行,保证公司风险有效识别与评估,从而达到风险总体可控。

  (三)控制活动

  1、内控管理

  财务公司制定了《新兴际华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制度管理办法》,对公司制度进行分级管理,规定了规章制度的制定权限和程序。财务公司建立的制度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结算管理、信贷管理、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同业业务、风险管理、信息科技、综合管理等共计12大类143项制度。财务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详细明确,符合公司实际状况和发展需要,具有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2、结算业务控制情况

  (1)建立结算业务内控制度

  财务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制定了完备的结算业务规章制度及操作细则,明确各项结算和存款业务的操作规范和控制标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2)开展资金集中管理和内部转账结算业务

  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立内部结算账户,通过线上或柜面渠道提交书面指令实现资金结算,严格保障结算的安全、快捷、通畅,且具有较高程度的数据安全性。结算业务部建立双岗双职双责,保证入账及时、准确,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财务公司将重要空白凭证、财务印鉴等交由不同人员分管,有效防范操作风险、规避道德风险。

  3、信贷业务控制情况

  (1)建设信贷业务内控制度

  财务公司制定了各类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对现有信贷业务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并严格执行。

  (2)严格实施审贷分离、分级审批机制

  财务公司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根据信贷业务贷款规模、种类、期限、担保等条件确定信贷政策,严格按照程序和权限审查、审批信贷业务。财务公司建立健全了信贷业务部门和信贷岗位工作职责,信贷业务部门的岗位设置做到双岗双职双责、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信贷业务部门负责贷款调查、评估;审批机构负责信贷决策;信贷业务部门确保信贷业务开展前,落实贷审会审批要求;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前合规风险审查及贷中审批。

  (3)贷后检查

  财务公司信贷业务部门负责按照贷后管理要求,随时掌握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及回收情况,定期开展贷后检查。风险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信贷业务部贷后管理工作。

  4、风险控制

  合规风险管理方面:财务公司建立了关键风险合规指标监测分析机制,重点从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风险点进行监测,分析风险变化情况,为公司在业务经营的有效决策提供详实数据支撑,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公司定期组织全员学习贯彻各项风险合规性政策文件,开展内外部风险合规文化培训活动,加强员工日常行为管控,树立业务人员风险合规意识,积极推进风险合规文化建设。

  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财务公司制定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明确各行为主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组织架构和职责,明确公司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的指标。公司资金计划部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滚动制定资金计划,针对潜在流动性风险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同时风险管理部定期及不定期进行抽查并预警提示,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杜绝流动性风险隐患。

  信用风险管理方面:一是财务公司制定信贷政策,根据客户分类标准、授信策略、用信管理及担保方式等规定,对客户进行白名单管理;二是公司制定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信贷客户及同业客户信用评级模型,评级结果作为授信安排的依据;三是完善公司信贷业务流程管理,制定了授信审批、综合授信、信贷业务流程及管理办法和资产分类及减值准备计提等一系列制度;四是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严格审查信用风险,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客户实地调查力度;五是严格管理信贷资金用途,监控贷后资金流向;六是每季度开展贷后检查,调查客户经营情况,落实贷审会决议要求;七是每季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计提贷款拨备,增强公司风险抵补能力。

  操作风险管理方面:公司建立“一图两库三册”,提升了内控管理水平。一图是指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形成一套涵盖15个业务领域、191个流程的流程图;两库是指规章制度库和风险数据库;三册是指形成岗位级别内控管理手册41个、部门级别内控管理手册10个和公司总内控管理手册1个。业务流程嵌入信息系统,坚持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加强信息系统权限管理,严控操作风险。公司将操作风险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覆盖结算业务、资金业务、信贷业务、信息系统、数据报送等方面,并于季后进行检查。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财务公司针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了客户特征、地域、业务、行业等多维度评价的洗钱风险等级评定体系,对客户开展身份识别,评定开户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建立可疑交易系统,按照人行相关制度制定可疑交易筛查模型,建立洗钱风险人员和地区黑名单管理机制,对可疑交易筛查结果,结算业务部均出具人工研判意见,并提交反洗钱领导小组审批。

  5、审计监督

  财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审计稽核部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审计稽核部门围绕公司经营活动开展常规审计与专项审计,对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风险性、准确性、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审计发现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管理不完善之处和由此导致的各种风险隐患,审计稽核部门将向管理层提出有效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责任部门整改到位。

  6、信息系统控制

  财务公司信息系统主要为成员单位提供资金归集、资金结算、资金监控、信贷管理、同业业务和会计核算等金融服务。财务公司信息系统以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系统软件作为其核心系统,数据服务器由财务公司自主运维管理,关键业务系统和网络设备实现双活,核心数据库存储实现实时容灾备份,重点业务定时备份和长期数据保存。截至目前财务公司信息化系统运行稳定正常。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财务公司从需求管理、信息系统访问控制、生产数据借用、信息系统生产变更、业务系统帐户权限变更、第三方信息安全、信息系统数据备份管理、信息科技外包管理、信息系统交付测试、验收、上线、实施管理、计算机安全检查管理、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及间连北京金融城域网专网管理等方面构建了较为完整的业务流程和保障制度。提升员工的信息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同时规范相关业务的操作,满足和规范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

  7、内控及风险管理总体评价

  财务公司坚持审慎经营、合规运作,内控机制科学有效,规章制度的执行全面到位,风险管理体系健全完善。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以有效执行,各类风险均控制在较低水平。在结算与资金方面,有效控制账户管理和资金结算风险;在信贷方面,通过完善的制度规范、分级授权体系、流程控制等方式严格把控信用风险,在流动性方面,不断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运作;在合规方面,持续加强法律合规长效工作机制;在信息科技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系统体系,确保公司业务安全稳定运行。公司整体风险控制在合理水平。

  三、财务公司经营管理及风险管理情况

  1、经营管理

  财务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条例以及公司章程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截至2023年06月30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1,044,638.55万元,负债总额942,108.23万元,所有者权益102,530.32万元,实现净利润1,011.29万元。

  2、风险管理

  截止目前,财务公司运行平稳,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未发生垫款、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流动性充足,风险抵补能力强,财务公司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完全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法规以及批准文件的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主要指标均满足规定要求,截至2023年6月30日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四、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2,499,588,928.07元,贷款余额为200,000,000元。2023年1-6月,本公司合理有序安排经营支出,在新兴际华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未发生因新兴际华财务公司现金头寸不足而延迟付款的情况。

  五、风险评估意见

  截至目前,财务公司未发生过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未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未受到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和责令整顿,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也未带来过任何安全隐患。

  综述,财务公司严格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根据本公司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目前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3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和《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公司年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关联交易;

  (十)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正文;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中期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五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除本节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外,公司应当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他应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按照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

  公司代码:601718          公司简称:际华集团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B07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