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第三家券商接持续督导违规罚单,光大证券收警示函,投行全链条监管加强

http://ddx.gubit.cn  2023-06-06 20:52  光大证券(601788)公司分析

财联社6月6日讯(记者 高艳云)持续督导阶段的罚单似有增多之势,年内第三张相关罚单发布。

6月6日,江苏证监局披露一则罚单显示,光大证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经查,光大证券作为纳芯微帝科股份首发上市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存在违规情形。

今年以来,已有至少有3家券商及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企业上市后持续督导违规问题被罚。对券商持续督导过程的监管,是全链条强化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成为上交所2023年一季度通报的五类典型案例之一。

两持续督导项目齐出问题

光大证券的违规主要涉及两大方面,持续督导报告与实际内容不一致是主要问题。

一是2021年11月24日,光大证券出具的关于帝科股份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称,帝科股份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但帝科股份同期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激励授予对象的公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是2022年8月23日,光大证券出具的帝科股份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称,帝科股份内部制度的建立与执行不存在问题,但帝科股份同年度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称其财务报告内控存在缺陷,相关事项主要集中发生在2022年上半年度。

三是2022年8月26日,光大证券出具的关于纳芯微2022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称,纳芯微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与纳芯微对子公司合规性管理存在缺陷的事实不符。

四是光大证券在对纳芯微商誉减值测试和帝科股份人员独立性的核查中,未勤勉尽责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核查结论不严谨。

江苏证监局指出,光大证券未能按照相关规定的严格履行持续督导相关要求,除被给予上述警示函外,公司需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关于纳芯微和帝科股份持续督导情况书面说明,江苏证监局将持续关注公司对江苏辖区内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刚因债承被严重警告

在上述罚单的前一日,光大证券被严重警告,涉四平城投债务融资工具违规发行。

6月5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光大证券作为四平城投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是光大证券明确知悉并具体参与两家投资人向四平城投收取大额财务资助的操作,推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违规发行,干涉了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违背了发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是自律问询阶段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三是发行定价工作未遵循公正原则,未同发行人签署簿记建档利率区间确认书;四是发行方案关于承销方式的披露不准确。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光大证券予以严重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光大证券回应称,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相关问题开展了全面自查自纠,深入整改,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将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强化全链条监管

对地方证监局披露的信息梳理发现,今年以来,包括上述光大证券在内至少有3家券商及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企业上市后持续督导存在问题被罚。

4月6日,西藏证监局披露罚单信息显示,中信证券及其两位保代徐欣、宋永新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信证券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至2018年6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开展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二是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

5月14日,东北证券发布公告,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北证券涉嫌在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拟对东北证券做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指出,东北证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东北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88.68万元,并处以566.04万元罚款;对于国庆、葛建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郑克国、张旭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傅坦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保荐机构在对上市后持续督导过程的违规问题,正越来越受到监管层的重视,这亦是全链条强化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5月份,上交所在行业内部披露了一季度会员自律监管工作情况通报,2023年一季度上交所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采取各类自律管理措施共计31次。

上交所通报了五类典型案例,其中之一即是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该情形受到上交所关注。

其中提到,某券商作为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中未能及时发现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违规问题,在知晓资金占用事项后未能及时向证监会报告,且出具的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中相关描述与事实不符,未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上市公司违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