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的批复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川金监复〔2023〕1号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的请示》(成银行文〔2023〕165号)收悉。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
二、你单位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如在24个月内再次提交额度申请,则原有剩余额度失效,以最新批准额度为准。
三、你单位发行和管理资本工具,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四、你单位应在资本工具募集发行结束后10日内,就有关发行情况和你单位资本充足率变化情况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五、你单位应制定并不断完善与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中长期资本补充规划,加强资本管理,强化资本约束,确保资本的节约与有效使用。
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