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杉街支行开业的批复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川金监复〔2023〕19号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水杉街支行开业的请示》(成银行文〔2023〕71号)收悉。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杉街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水杉街401、405、409、413、417、421、425、429号。
二、批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杉街支行业务范围为: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由总行(上级行)授权的业务。
三、你单位应当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市场监管、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时限内开业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