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违规 成都银行被出具警示函
1月6日,四川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发现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部分基金销售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内部考核机制不健全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五条、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四川证监局报告整改情况。
如果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