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ttp://ddx.gubit.cn  2023-08-03 02:15  福莱特(601865)公司分析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204,429,301股限售流通股,本次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资产结构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均将增加,负债总额不变,资产负债率将相应下降,本次发行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偿债能力,降低财务风险,优化资本结构。

(三)业务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仍为光伏玻璃、浮法玻璃、工程玻璃和家居玻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玻璃用石英矿的开采和销售。所处行业仍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四)公司治理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将相应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高管人员结构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尚无对高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高管人员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变化。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发生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在生产、采购、销售等方面新增经常性关联交易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变化,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保荐代表人:周琦、胡伊萍

项目协办人:蔡佳峰

联系电话:021-38032666

联系传真:021-38670666

(二)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项目经办人:陆隽怡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联系传真:010-65051156

(三)发行人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住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5、7-8楼

负责人:马国强

签字律师:景忠、金明明

联系电话:025-89660977

联系传真:025-89660966

(四)审计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负责人:付建超

签字会计师:周华、葛丞尧、杨蓓、汪程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联系传真:021-63350003

(五)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负责人:付建超

签字会计师:杨蓓、汪程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联系传真:021-63350003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3-053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人员发出了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3年8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郑文荣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审议并经过有效表决,以记名投票的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实施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满足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同意公司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对应的人民币180,000万元从募集资金专户全部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适当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含结构性存款)。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通过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议案》

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拟通过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并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并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3-054

转债代码:113035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2号)核准,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9,068,000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4,429,301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9.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84.35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34,592,837.6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65,407,146.7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3)第00190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公司已在董事会同意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福玻璃”)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8月2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以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共存储募集资金金额为5,966,999,984.44元,专户资金总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差异是由于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完毕所致。

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产195万吨新能源装备用高透面板制造项目”和“年产150万吨新能源装备用超薄高透面板制造项目”实施主体均系安福玻璃,故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开立的专用账户(392283192902、379283198935、1204060029000142708、8110801012702737918),于资金到位后,将相应募集资金款项转入子公司安福玻璃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394883200190、381883199496、1204060029000142956、8110801012402737913),以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安福玻璃(以下合称“甲方”)与国泰君安(以下简称“丙方”)、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琦、胡伊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称简“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8.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3-056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可在有效期限内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2号)核准,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9,068,000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4,429,301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9.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84.35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34,592,837.6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65,407,146.7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3)第00190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二、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管理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前提下,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效益,更好地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额度和期限

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本次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及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三)投资品种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适当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理财产品(含结构性存款)。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权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

(四)投资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实施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选择、实际购买金额确定、协议的签署等。具体事项由公司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所投资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收益将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相关部门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如果发现潜在的风险因素,将组织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与核实。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四、对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日常经营的影响

(一)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二)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有利于提升公司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

2023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监管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出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认为:“公司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适当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含结构性存款)。”

(三)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公司本次使用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通过投资保本型结构性存款产品或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3-057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过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

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

或保函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8月2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材料、设备、工程等款项。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也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现就该事项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2号)核准,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9,068,000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4,429,301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9.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84.35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34,592,837.6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65,407,146.7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3)第00190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通过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基本情况及操作流程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成本,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拟通过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用以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材料、设备、工程等款项。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相关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采购合同涉及 的相关开具条款,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将上述开具金额对应的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中转出,并以保证金形式存储于在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中。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从募集资金专户中转出相应款项之后,应及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保荐机构;

2、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以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开具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并支付给相关材料、工程及设备供应商等;

3、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到期后,上述募集资金保证金将直接用于支付到期且需要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保证金产生利息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兑付完成后,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保荐机构;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用来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开具保函或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8月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议案》。

2、监事会审议情况及意见

2023年8月2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拟通过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并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并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事项。”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拟通过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用以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材料、设备、工程等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并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事项。”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开设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操作流程,确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用于募投项目。保荐机构将对此事项实际操作流程进行监督,并督促福莱特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开设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事项。”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