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旨在规避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潜在风险,不以套利、投机为目的,但仍可能存在一定风险,包括市场波动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等,公司将积极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审慎操作,防范相关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情况的概述
(一)交易目的
为有效地防范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并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利用期货和衍生品的套期保值功能,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紧密相关,以套期保值为原则,不存在投机性操作,符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期货、期权、远期等作为套期工具。公司的原材料和外汇业务与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之间存在高度相关性,公司的业务与套期工具之间存在明确的风险相互对冲关系。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以及汇率的变化给公司的经营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而通过套期保值操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锁定价格和汇率,降低风险敞口。通过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可以有效应对风险,稳定公司的经营业绩,保障公司的持续发展。
(二)交易金额
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最高持仓合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汇总),即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持仓合约金额不应超过上述额度;预计动用的最高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汇总)。上述额度在交易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和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外汇汇率及利率,业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工具。交易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等境内外正规的场内或场外交易场所,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随着海外业务的不断拓展,公司项目投资建设成本、原材料价格及外汇汇率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等不确定因素影响,波动幅度不断加大,市场风险明显增加。因此,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并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规避价格、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增强生产经营及财务的稳健性。
(五)交易期限
交易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额度在审批有效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该等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可以规避价格、利率及汇率波动风险,有利于稳定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波动风险:市场行情变动幅度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套期保值损失;
2、信用风险:业务操作中可能存在交易对手不履约的信用风险;
3、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4、其他风险: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在开展交易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衍生品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如交易合同条款不明确,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二)风控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目标和原则、组织体系和授权、业务开展要求、日常管理等相关内容。
2、明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原则是以规避和防范原材料、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公司将积极寻求展期等风险对冲产品,严格控制市场波动风险。
3、合理调度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
4、将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人员的专业素养。
5、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定期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规范性,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按相关规则要求适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一)对公司影响
公司是目前国内领先的玻璃制造企业,主营业务为光伏玻璃、浮法玻璃、工程玻璃和家居玻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玻璃用石英矿的开采和销售。一方面,公司产品的成本主要由原材料和燃料动力所构成,随着国际能源及基础材料价格的波动,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另一方面,公司部分交易以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及澳元等功能性货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产生波动,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使得公司面临汇率波动风险。基于公司实际生产及外汇收支业务,交易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与公司经营相匹配,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原材料价格和外汇波动带来的风险为目的,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可以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同时提高资金管理效益。
(二)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应用指南要求,对上述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5-057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份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1名激励对象因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总价合计人民币249,200元;同时,同意由本公司收回原代管的该等拟回购注销股份所对应的现金股利。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崔晓钟先生于2020年6月23日至6月28日就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
2、2020年4月30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0年4月30日通过公司网站向全体员工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公示期间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54)。
3、2020年6月29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利的情形,不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并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63)。
4、2020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2020年8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46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5、2020年8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A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4,600,000股。
6、2021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以2021年5月25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7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年7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登记工作,授予登记预留A股限制性股票700,000股。
8、2021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8月16日,上市流通数量为920,000股。
9、2022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6月9日,上市流通数量为140,000股。
10、2022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8月22日,上市流通数量为920,000股。
11、2023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6月12日,上市流通数量为140,000股。
12、2023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9月13日,上市流通数量为920,000股。
13、2024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6月14日,上市流通数量为140,000股。
14、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9月3日,上市流通数量为860,000股。
15、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份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总价合计人民币747,600元;同时,同意由本公司收回原代管的该等拟回购注销股份所对应的现金股利。
16、2025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6月30日,上市流通数量为140,000股。
17、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9月3日,上市流通数量为820,000股。
18、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份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1名激励对象因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总价合计人民币249,200元;同时,同意由本公司收回原代管的该等拟回购注销股份所对应的现金股利。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鉴于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的1名激励对象因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为共计4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占公司回购前股份总数的0.0017%。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和资金来源
公司以合计人民币249,200元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40,000股A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款=授予价格(即人民币6.23元/股)×40,000股)。
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本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注:1、因公司“福莱转债”处于转股期,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最近一次备案的《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份数(不含自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8月26日期间“福莱转债”转股的股份数)2,342,919,281股为基数。
2、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勤勉尽职,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回报。
五、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核后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薪酬委员会同意对4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1名激励对象因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取消其激励资格并对其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4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由公司收回原代管的该等拟回购注销股份所对应的现金股利。董事会有关本次回购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5-058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份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1名激励对象因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人民币10,000元,公司股份总数由2,342,919,281股变更为2,342,879,281股,注册资本相应由585,729,820.25元变更为585,719,820.25元。本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仍将由公司按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递交、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10月12日,工作日9:00-11:30、13:30-16:30;
2、申报联系方式
(1)申报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1999号
(2)联系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3)联系电话:0573-82793013
(4)邮政编码:314000
(5)电子邮箱:flat@flatgroup.com.cn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邮件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5-059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董监高、特定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阮洪良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39,843,400股(其中:439,358,400股A股,485,000股H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8.773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姜瑾华女士持有公司股份324,192,600股(其中324,081,600股A股,111,000股H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3.8371%;公司董事、副总裁魏叶忠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600,6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6659%;公司董事沈其甫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400,4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4439%;公司监事郑文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6,801,8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9976%;公司监事沈福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1,201,2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3317%;公司监事祝全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1,201,2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3317%;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总裁韦志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400,4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4439%;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总裁赵长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8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205%;公司特定股东潘荣观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200,2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2220%;公司特定股东姜瑾兰女生持有公司股份6,00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2561%。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资金需求,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阮洪良先生、姜瑾华女士、魏叶忠先生、沈其甫先生、郑文荣先生、沈福泉先生、祝全明先生、韦志明先生、赵长海先生以及公司特定股东潘荣观先生、姜瑾兰女士拟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内,通过集中竞价及/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合计不超过49,980,610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1333%(四舍五入后)。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数量不变。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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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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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格比例数与各分项比例数直接相加之和可能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主要因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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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董监高及特定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阮洪良及姜瑾华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丧失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
(2)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若股份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3)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4)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丧失大股东资格的,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第(3)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并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以及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以及持续经营的影响。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6)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股东、董事、副总裁魏叶忠与公司股东、董事沈其甫及公司股东、副总裁韦志明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限售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如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本人将与受让方一同遵守第(1)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的规定;
(3)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股东、监事郑文荣、沈福泉、祝全明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限售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如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本人将与受让方一同遵守第(1)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的规定;
(3)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特定股东潘荣观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限售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如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本人将与受让方一同遵守第(1)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的规定;
(3)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特定股东姜瑾兰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如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本人将与受让方一同遵守第(1)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的规定;
(3)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次拟减持事项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阮洪良先生、姜瑾华女士、魏叶忠先生、沈其甫先生、郑文荣先生、沈福泉先生、祝全明先生、韦志明先生、赵长海先生、潘荣观先生、姜瑾兰女士个人资金需求自主决定,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公司及相关股东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5-049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了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5年8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阮洪良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审议并经过有效表决,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2025年半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2025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5年6月30日合并报表范围内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有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共计25,391.78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业绩的议案》
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包括A股半年度报告和H股半年度报告,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中A股半年度报告包括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两个文件,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H股半年度报告包括2025年中期业绩公告及印刷版中期报告,中期业绩公告与本公告、A股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日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本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hkex.com.hk)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本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20,000股,占目前公司股份总数的0.0350%。
本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份的议案》
根据《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总价合计人民币249,200元;同时,同意由本公司收回原代管的该等拟回购注销股份所对应的现金股利。
本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