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石景山古城分公司被罚款5000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14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石景山古城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市监处罚〔2023〕156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石市监处罚〔2023〕156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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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石景山古城分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7318397423G |
工商注册号 | 110107018296726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彭华生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
违法事实 | 经核实,举报人于2023年3月4日在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300号二层209号的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石景山古城分公司处以每瓶12.9元的价格购买了3瓶馋大狮什锦水果罐头760g、1瓶馋大狮冰糖梨罐头760g,其中1瓶馋大狮什锦水果罐头760g内有异物黑点。2023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购买的“馋大狮什锦水果罐头”内有异物黑点的情况。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中称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1日的“馋大狮什锦水果罐头760g”已销售完毕,调取该公司该批次产品留样,未发现混有异物情况。临沂奇伟罐头食品有限公司文件关于水果罐头中有黑点的情况说明中称接到商超等邮寄回的部分出事样品,经外观检验,个别属实,有肉眼能稍微看出的微量黑点,针对此情况展开对生产和原料辅料类的调查。经确认和追踪是有一批白砂糖里的焦化颗粒或残渣代入导致。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资质、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青岛中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该款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生产厂商出具的自行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显示该批次产品于2023年2月6日开始销售截止到2023年3月17日共销售40瓶,共计收入578元。因当事人销售的40瓶“馋大狮什锦水果罐头”中的1瓶内发现有异物黑点的情况,故违法所得为12.9元/瓶X1瓶=12.9元,货值金额为12.9元/瓶X9瓶+14.9元/瓶X31瓶=578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四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9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129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14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0-14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