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亿贷款收好处费60万!建设银行青海分行原总经理受贿细节曝光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原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总经理霍豫因犯受贿罪获刑两年六个月。霍豫认罪悔罪,恳请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与此同时,霍豫受贿相关细节也被曝光。据判决书,霍豫利用职务便利介绍民间高利贷;通过人为调整资本金占比,拔高公司信用评级等方式,帮助房企多次获取巨额贷款。
霍豫,男,1969年11月出生。2003年12月至2021年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市城西支行副行长、行长、总经理,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26日任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总经理。2022年5月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留置,2022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
2022年9月16日,据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纪委、西宁市纪委监委消息,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原总经理霍豫被“双开”。经查,霍豫在担任建行西宁城东支行副行长、城西支行副行长、行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亲属承包贷款客户的工程项目,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消费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影响力,为相关企业及个人在贷款融资和项目合作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利用职务便利介绍高利贷、催款
2008年7月,霍豫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西支行副行长期间结识从事民间融资借贷的陈某。霍豫利用职务便利将银行信贷客户青海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某介绍给陈某。后陈某与高某达成1500万元的民间高息借贷协议,约定借期为1年,到期还本付息共计2540万元。
因霍豫的职务可制约高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西支行的信贷业务,故陈某请霍豫作为借贷协议的担保人并在后续高某还款时进行催款。霍豫虽未答应作为借贷协议的担保人,但承诺为陈某提供帮助。
2009年8月14日、11月4日,霍豫分两次收取陈某的感谢费共计10万元。
2.2亿贷款收六十万好处费
2009年4月至2009年9月期间,霍豫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西支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给客户经理陈某、客户部经理杨某打招呼,以人为调整青海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本金占比、拔高公司信用评级等方式,给青海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西支行办理的3笔房地产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取得贷款提供帮助,后青海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西支行取得7000万元的贷款。
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期间,霍豫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西支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客户经理徐某以人为调整青海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本金占比,拔高公司信用评级并要求客户部经理杨某尽快审核等方式,给青海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西支行办理的4笔房地产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取得贷款提供帮助,后续青海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西支行取得1.5亿元的贷款。
霍豫分别于2009年5月、2011年8月收受青海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某的好处费共计60万元。
此外,2008年至2013年期间,霍豫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西支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安排客户经理慈某、客户部经理杨某以加快申报节奏、调整申报次序等方式,给青海力盟海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西支行办理的8笔房地产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取得贷款提供帮助,后续青海力盟海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西支行共计取得贷款6100万元。
2014年7月,霍豫在西宁市城西区力盟商业街一咖啡馆内收受青海力盟海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某的卡地亚手表一块。
认罪悔罪!请求缓刑被否
2022年9月26日,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并出具价格认定书,结论为:卡地亚牌男士手表认定价格为5018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霍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西支行副行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霍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随案移送的卡地亚牌男士手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霍豫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霍豫认罪悔罪,恳请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霍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西支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关于霍豫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的霍豫认罪悔罪,恳请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原审法院综合考虑霍豫的犯罪数额,以及自首、认罪态度等情节,所作量刑适当;根据霍豫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霍豫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