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爱普股份及董事长等被警示:子公司偷逃税致多期年报不准确等

查股网  2024-04-18 17:50  爱普股份(603020)个股分析

  中新经纬4月18日电 因控股子公司偷逃税致多期年报不准确等,爱普股份及董事长等3高管被警示。

公告截图

  爱普股份18日盘后公告,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39号);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魏中浩收到《关于对魏中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52号);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冯林霞收到《关于对冯林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50号);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玮华收到《关于对王玮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58号)。(对前述四份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爱普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泽商贸”)存在偷逃税款行为,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将偷逃税额根据各年偷逃情况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并因偷逃税款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调整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损失。盟泽商贸偷逃税款行为导致公司2018年至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多计61.71万元、3624.55万元、99.85万元,分别占原披露金额的0.56%、23.88%、0.59%;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少计1394.11万元,占原披露金额的7.39%。

公司未能有效管理并控制控股子公司,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对于盟泽商贸偷逃税款判决相关情况,公司在2023年2月2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起诉书和传票的公告》中表示“判决生效后存在导致公司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可能...亦可能对公司2022年度或未来的净利润产生不确定性影响”,在3月2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中表示“公司暂无法预计本判决对公司以前年度、本期及未来利润的影响”,但在4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中仅表示“一审判决结果生效,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造成重大影响”,未提示对以前年度利润的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爱普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同时,上海证监局指出,魏中浩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冯林霞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王玮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2023年4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未提示对以前年度利润的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魏中浩、冯林霞、王玮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官网介绍,爱普股份是中国香料香精和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制造企业,产品涵盖食用香精、日化香精、香料及食品添加剂。

  业绩方面,爱普股份2023年前三季度营收20.98亿元,同比减少10.2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024.46亿元,同比下滑20.69%。

  二级市场上,爱普股份18日收报7.54元,跌幅5.99%,公司最新市值28.90亿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