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子公司偷逃税款余波未了 爱普股份及相关责任人收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爱普股份(603020)4月18日晚公告,公司及相关有责人员于近日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上海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有责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爱普股份及相关有责人员之所以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是由公司控股子公司盟泽商贸在偷逃税款行为引发的,盟泽商贸系爱普股份2018年7月通过并购方式取得的控股子公司,公司目前持股51%。
回溯前情,爱普股份2023年2月公告,经上海海关缉私局侦查,盟泽商贸及被告人许广益、戴晓雯均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采用低报价格、伪报原产地等方式走私进口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计1106.97万元。2023年3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出具《刑事判决书》。判决盟泽商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计1107万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处被告人许广益和戴晓雯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有期徒刑十年和三年。
爱普股份2023年4月27日公告,鉴于上述情况因涉及金额重大,涉及人员关键,且对以前年度历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将偷逃税额根据各年偷逃情况作为前期差错更正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账列其他应付款,计1106.97万元;所判罚金调整当期损益,账列营业外支出和其他应付款,计1107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盟泽商贸已缴纳违法所得计200万元。
由于盟泽商贸存在偷逃税款行为,爱普股份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将偷逃税额根据各年偷逃情况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并因偷逃税款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调整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损失。盟泽商贸偷逃税款行为导致爱普股份2018年至2020年净利润分别多计61.71万元、3624.55万元、99.85万元,分别占原披露金额的0.56%、23.88%、0.59%;2021年净利润少计1394.11万元,占原披露金额的7.39%。
上海证监局认为,爱普股份未能有效管理并控制控股子公司,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知情权。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盟泽商贸偷逃税款判决相关情况,爱普股份在2023年2月23日披露的公告中表示“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生效后存在导致公司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可能。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以前年度、本期或未来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在2023年3月25日披露的公告中表示“公司暂无法预计本判决对公司以前年度、本期及未来利润的影响”。在2023年4月11日披露的公告中仅表示“一审判决结果生效,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造成重大影响”,未提示对以前年度利润的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爱普股份及相关有责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爱普股份表示,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