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联实控人被出具警示函
转自: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董亮)9月5日晚间,新通联(603022)披露公告称,近日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曹文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孟宪坤、裘方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据悉,曹文洁为新通联的实控人,主要存在两项违法行为。
第一是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隐瞒重大事项。2019年10月24日、2020年9月24日、2021年6月,作为新通联实际控制人,曹文洁和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文洁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文洁投资”)与孟宪坤、裘方圆等分别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合作框架协议(修订)》、《合作框架协议(修订 2)》,就曹文洁和文洁投资向孟宪坤或其指定方分步协议转让所持有新通联62.54%股权、股权转让价差分担、新通联收购孟宪坤控制的华坤道威51%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处置上市公司原有资产及业务、上市公司收购华坤道威剩余股权等事项达成合意。
不过,曹文洁和文洁投资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9月19日、2021年6月24日先后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曹文洁、文洁投资)隐瞒前述《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公司控股权分步转让等重要安排,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证监会公告【2014】24号、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4】第 108号、证监会令【2020】第16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是对新通联隐瞒重大事项导致其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存在遗漏。曹文洁作为新通联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对新通联隐瞒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公司控股权分步转让等重要安排,未向公司报告相关信息,导致新通联于2020年9月25日、2020年12月1日公告《新通联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和《新通联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隐瞒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公司控股权分步转让等重要安排,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18】36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20】第 166号)第四条的规定。上述隐瞒行为导致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 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之规定。
孟宪坤、裘方圆同样涉及上述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上述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及危害,最终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曹文洁、孟宪坤、裘方圆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