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025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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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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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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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不适用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轻控股”)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启动公司股份增持计划,计划自2023年3月23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择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法定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2023年9月22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一轻控股的通知,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并已实施完毕。自2023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收盘后,一轻控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自有资金5,033.84万元,增持公司股份3,553,333股(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前对应股份为2,961,111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一轻控股持有本公司股份364,783,369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32.89%,一轻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郑建军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509,914,791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45.97%。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法定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及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2、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2023年10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45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
本次解除限售共有45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4.036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110,917.4773万股的0.13%。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时间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19年11月4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于2023年11月3日届满。
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法定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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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韩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斌会计机构负责人:周斌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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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公司负责人:韩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斌会计机构负责人:周斌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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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韩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斌会计机构负责人:周斌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不适用
调整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的原因说明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解释,并根据解释要求,对因适用该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2023年年初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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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3025证券简称:大豪科技公告编号:2023-058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144.036万股
●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草案公告时首次授予52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计454万股,约占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2,189.0711万股的0.49%。
授予日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2人调整为49人,首次授予总数量由454万股调整为426.1万股。
(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9年9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9月12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10月23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9年10月24日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19年10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5、2019年11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426.1万股。
6、2020年3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谢志勇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0年3月30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2020年6月18日完成回购注销工作。
8、2021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19年和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均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价格由4.64元/股调整为4.2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1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么岳和王大彧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应对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并且公司2020年度业绩未达到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应对其余46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162.8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以上4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76.8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1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并对其余46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业绩考核条件对应的162.8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2022年1月21日完成回购注销工作。
11、2022年10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46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
12、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均已实施完毕,每股合计派发现金红利0.84元。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回购价格由4.64元/股调整为3.80元/股,如果本次回购实施前,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则回购价格还需相应再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建峰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如果本次回购实施前,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则回购数量需相应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4、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2023年7月18日完成回购注销工作。
15、2023年10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45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
(三)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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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2022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122.13万股,上市流通时间为2022年11月4日。
本次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时间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19年11月4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于2023年11月3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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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说明和具体安排
本次共有45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4.036万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总股本110,917.4773万股的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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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鉴于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谢志勇、么岳、王大彧、陈建峰已离职,激励对象由49人调整为45人;激励总量由426.1万股调整为400.10万股。
2、鉴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24,333,31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0.2股。故4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00.10万股调整为480.12万股。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核,经核查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五、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5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5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144.036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1、经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45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2、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的安排。
七、律师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特此公告。
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3025证券简称:大豪科技公告编号:2023-056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10月26日,公司在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韩松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23日发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相关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编制的《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对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19年11月4日,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于2023年11月3日届满。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已达成,45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激励计划》第三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4.036万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3%。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茹水强先生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本次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报备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025证券简称:大豪科技公告编号:2023-057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会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相关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编制的《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监事在会上一致认为:公司对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5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5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144.036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报备文件
(一)监事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