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3068证券简称:博通集成公告编号:2023-046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举行。会议通知于2023年11月22日以电话、专人或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由董事长PengfeiZhang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就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通过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制定了《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相应的授予协议等文件;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如有);
(8)授权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本激励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权益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1)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聘任财务顾问、证券公司、律师、收款银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和完善,使其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内容保持一致。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1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2023年11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讨论研究,一致同意聘请PENGFEIZHANG担任总经理,DAWEIGUO、王卫锋为公司副总经理,李丽莉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许琇惠为公司财务总监。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3068证券简称:博通集成公告编号:2023-047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举行。会议通知于2023年11月22日以电话、专人或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SHUCHEN先生主持,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监事会就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通过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0票。
本议案尚需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首次授予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0票。
特此公告。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3068证券简称:博通集成公告编号:2023-049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3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2日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张翼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张翼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开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进行,本报告书在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本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征集事项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kenCorporation
股票简称:博通集成
股票代码:603068
法定代表人:PengfeiZhang
董事会秘书:李丽莉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1387号41幢101(复式)室2F-3F/102(复式)室
邮政编码:201203
联系电话:021-51086811分机8899
传真:021-60871089
电子邮箱:ir@bekencorp.com
(二)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如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请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本次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张翼,其基本情况如下:
张翼女,1980年出生,中国籍,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会计学/工商管理硕士学历。2010年5月至2016年6月历任联想集团有限公司北美市场运营经理、笔记本产品经理、笔记本事业部战略/市场负责人;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任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海外战略/海外协同负责人;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任法丽乡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海航通航投资有限公司CFO/副总裁;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富士康科技集团资深处长、富士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H次集团副总经理;2020年7月至今任IMA管理会计师协会全球董事;2020年8月至今任联想新视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战略和财务顾问;2022年7月至今任IMA管理会计师协会全球市场委员会主席。
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近亲属未就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对《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3年12月8日(星期五)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自2023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2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13:30一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7号41幢
收件人:李丽莉
邮政编码:201203
联系电话:021-51086811
传真:021-60871089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张翼
2023年11月30日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翼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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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68证券简称:博通集成公告编号:2023-050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三届董事会。股东大会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后,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总经理:PengfeiZhang,任期同本届董事会。
2、公司副总经理:DaweiGuo、王卫锋,任期同本届董事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李丽莉,任期同本届董事会。
4、公司财务总监:许琇惠,任期同本届董事会。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上述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人员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30日
附:简历
1、PengfeiZhang,男,1965年出生,美国国籍,清华大学博士学历。1994年至1996年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博士后;1996年9月至1998年6月任美国Rockwell半导体系统公司高级工程师;1998年7月至2000年11月任美国富士通项目经理;2000年12月至2002年5月任美国Resonext公司高级经理;2002年6月至2004年12月任RFMicroDevices公司设计总监;2005年1月至2017年3月任博通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DaweiGuo,男,1966年出生,美国国籍,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博士学历。2001年6月至2003年6月,任TranspectrumTechnology,Inc.高级设计师;2003年6月至2005年3月,任RFMicroDevices高级设计师;2005年3月至2017年3月,任博通有限副总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3.王卫锋,男,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历。2001年4月至2003年2月,任华为算法工程师;2003年2月至2005年8月,任富迪科技芯片设计工程师;2005年9月至2006年10月,任鼎芯半导体芯片设计经理;2006年11月至2017年3月,任博通有限高级总监;2017年3月至2020年4月,任公司高级总监,2017年2月至2020年4月,任公司监事;2020年4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4.李丽莉,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扬州大学本科学历。2011年7月至2017年3月担任博通有限行政文员、行政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5.许琇惠,女,1977年出生,中国台湾籍,国立台湾大学本科学历。2001年7月至2015年6月,任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经理;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任普讯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协理;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任博通有限财务总监,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
证券代码:603068证券简称:博通集成公告编号:2023-052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2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12月15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7号41幢本公司一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2月15日
至2023年12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
票权。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独立董事张翼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股权激励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
的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各议案已于2023年11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特别决议议案:1、2、3、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3年12月12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二)登记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张东路1387号41幢
(三)登记方式
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或者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
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六、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3、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7号41幢
联系人:李丽莉
联系电话:021-51086811*8899
传真:021-60871089
电子邮件:ir@bekencorp.com
特此公告。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2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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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068证券简称:博通集成公告编号:2023-048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工具: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28.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042.50万股的4.17%。其中首次授予584.8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042.50万股的3.89%,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93.12%;预留授予43.2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042.50万股的0.29%,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6.88%。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kenCorporatio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1387号41幢101(复式)室2F-3F/102(复式)室
法定代表人:PengfeiZhang
上市日期:2019年4月15日
经营范围: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软件的设计、开发、制作,销售自产产品,提供相关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和软件产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相关配套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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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5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PENGFEIZHANG,董事高秉强、初家祥,独立董事卢坤材、张翼。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Shuchen、监事XishengZhang、职工代表监事朱一飞。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5人,分别是:总经理PengfeiZhang、副总经理DaweiGuo、副总经理王卫锋、财务总监许琇惠、董事会秘书李丽莉。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28.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042.50万股的4.17%。其中首次授予584.8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042.50万股的3.89%,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93.12%;预留授予43.2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042.50万股的0.29%,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6.88%。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涉及的任何一名获授股票期权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查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99人,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上述期限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是在对应岗位的关键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经营等方面起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的实施更能稳定和吸引外籍高端人才的加入,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纳入这些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是有必要且合理的。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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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②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六、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1.37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1.3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31.37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29.03元/股。
(三)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4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完成授予日的确定、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须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6个月、28个月、40个月。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部分授权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自授予之日起满16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五)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授予的股票期权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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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其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其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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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六)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的考核目标如下:
■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其业绩考核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其业绩考核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在行权期内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当期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额度根据下表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年度考核系数(Y)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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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可行权数量=激励对象个人当期计划行权额度×个人年度考核系数(Y)。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行权,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8、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二)股票期权的授权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6、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在对每个股票期权持有人的行权申请做出核实和认定后,按申请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4、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激励计划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期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草案公告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1.19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31.19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6个月、28个月、40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2.81%、14.68%、14.77%(分别采用上证综合指数最近16个月、28个月、40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2024年1月初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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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1、《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3068证券简称:博通集成公告编号:2023-051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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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