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翔股份向控股股东定增获上交所通过 国泰君安建功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日讯 华翔股份(603112.SH)昨晚披露《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通知的公告》称,公司收到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4年1月31日出具的《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具体审核意见如下:“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同时,上交所提出落实问题,公司需对相关问题逐项落实并及时提交回复,上交所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并收到公司申请文件后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2023年12月27日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二次修订稿)》显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华翔实业。截至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华翔实业直接并合计持有公司271,135,07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62.02%,系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华翔实业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8.37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因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由8.37元/股调整为8.19元/股。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次发行的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5,641,025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1,000.00万元(含本数,已扣除前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比超过30%的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本次发行系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华翔实业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华翔实业持股比例将会上升,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募集说明书出具日,王春翔及其子王渊、其女王晶分别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华翔实业40%、30%、30%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王春翔及其子王渊、其女王晶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李翔、夏姗薇。